高雄少女遭囚禁案重大突破,高雄地檢署今(11)日表示,經專案小組深入追查透過還原手機及檢警所查扣相關影像,發現羅姓主嫌與盧姓、王姓友人及其妻子等3人疑似共犯,不僅知情,甚至協助犯案及湮滅證據,昨(10)日晚聲押獲准,以進行後續偵查。
後經專案小組北上到羅妻住處等地,查扣手機等相關電子用品,並陸續還原彼此間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而有重大突破,發現葉姓、盧姓、王姓被告均知悉羅姓被告住處4樓設有密室,且均有掩護羅姓被告拘禁被害少女之行為。
至於葉姓、王姓被告2人除協助提供飲食、還依羅姓被告指示應對、矇騙警方外,葉姓被告甚且向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謊報羅姓被告為失蹤人口,以掩飾羅姓被告行蹤,而盧姓被告亦依羅姓被告指示,以獲取新臺幣3,000元之代價,先刪除被害少女手機內其與羅姓被告之對話紀錄後再將手機丟棄。
承辦檢察官認葉姓、盧姓、王姓被告3人均涉犯刑法準略誘、妨害自由等罪,另外,葉姓被告另涉犯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之虞在10日晚間,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葉姓被告等3人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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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檢署調查發現,羅姓主嫌與其葉姓妻子、盧姓、王姓2名友人在1日到案時,供詞就避重就輕,但當時除供述證據外,並無其他積極事證認定3名共犯參與核心犯罪行為,故檢察官先予諭知限制住居。
後經專案小組北上到羅妻住處等地,查扣手機等相關電子用品,並陸續還原彼此間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而有重大突破,發現葉姓、盧姓、王姓被告均知悉羅姓被告住處4樓設有密室,且均有掩護羅姓被告拘禁被害少女之行為。
至於葉姓、王姓被告2人除協助提供飲食、還依羅姓被告指示應對、矇騙警方外,葉姓被告甚且向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謊報羅姓被告為失蹤人口,以掩飾羅姓被告行蹤,而盧姓被告亦依羅姓被告指示,以獲取新臺幣3,000元之代價,先刪除被害少女手機內其與羅姓被告之對話紀錄後再將手機丟棄。
承辦檢察官認葉姓、盧姓、王姓被告3人均涉犯刑法準略誘、妨害自由等罪,另外,葉姓被告另涉犯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之虞在10日晚間,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葉姓被告等3人獲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