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會指出,從石木欽二十幾歲分發當檢察官開始,就跟有錢有勢者建立良好關係,維繫了30幾年,其他涉案者也都有十幾二十年的交往歷史。可見權勢者願長期豢養在司法體系中的內鬼,作法堪比港片「無間道」的情節。
根據監察院調查,台南富商翁茂鍾刻意結交在台南地區服務的司法官員。從石木欽1978年司法官訓練所結業後,分發台南地檢署,1982年調任台南地院,一共在台南服務12年,在這段期間認識翁茂鍾。但石木欽第一次被翁茂鍾請託個案是1997年,第一次收購翁茂鍾公司的股票是1998年,已是兩人認識十幾年後的事。
司改會認為,從石木欽的案例可看出,翁茂鍾結交司法官員從年輕開始,等到官員成長歷練、掌握權勢後,才藉此呼風喚雨。監察院調查顯示在台南地區服務時認識翁茂鍾的司法官員,還有檢察長方萬富、檢察官曲鴻煜、警官周幼偉,往來時間都長達一二十年。
司改會指出,在去年司法院將石木欽移送監察院時,石聲明自己絕對清白,控訴是政治鬥爭,甚至自訴司法院長許宗力誣告,直到監察院將其行為公開。前監察委員方萬富檢察官在1998年任職台南地檢署檢察長期間,也運用偵查技巧讓翁茂鍾不用還3億元債務,並和承辦檢察官曲鴻煜大量購買翁茂鍾公司股票獲利。直到去年東窗事發,還涉嫌利用監委職權護航石木欽,卡關彈劾案。
司改會認為,司法獨立是要保障法官公正審判的空間,不是給法官免於被監督的特權。法官倫理規範的國際標準《班加羅爾司法行為原則評註》指出確保法官公私生活的廉正,是維繫公眾信任司法的原理原則。石木欽案顯示,當前對法官私生活的監督有嚴重的法制漏洞,必須即時加以填補。
去年石木欽案在司法院人審會審議時,有半數委員力挺,最後由許宗力親自介入,才決定移送監察院調查。在許的堅持下,司法院還有所行動,但同樣有人員涉案的法務部、警政署與調查局,仍無所作為。
司改會認為,司法院、監察院、行政院及其所屬的法務部、警政署與調查局應全面清查涉案人員的刑事與行政責任,不得藉口時效問題,不予調查。調查結果應公諸社會大眾,以昭公信。
調查結果如果涉及冤案錯判,司法機關應主動為無辜者平反。如果涉及縱放罪犯,司法機關應提起再審加以定罪。如果涉及律師擔任行賄白手套或違反律師法與律師倫理規範的行為,應移送律師公會或律師懲戒委員會,加以究責。
立法院應邀請法官協會、女法官協會、檢察官協會等司法專業團體,舉辦公聽會檢討如何強化司法人員的廉正監督。並儘速審議民間版《法官法》職務監督修法草案,強化司法機關的內部自律機制,從根本防範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