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立法院臨時會二讀通過原本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確立法案正式名稱為《國民法官法》。但這部司法改革的重要法律,卻引起許多民間司改團體及朝野立委的爭議。到底大家爭執的焦點在哪裡?《NOWnews今日新聞》為大家整理爭議的各方看法及關鍵所在。
在台灣,司法改革的聲浪一直很高,2019年7月司法院公布民調結果顯示,有高達66.2%受訪者不滿意當前司改成效,其中22%非常不滿意,甚至有58.1%受訪者認為法官判決不公正,56%不信任法官,更凸顯國人對於司法改革的急切需求。
台灣民眾亟需司法改革
事實上,早在1987年司法院就陸續推出《刑事參審試行條例草案》、《國民參審試行條例草案》等方案,馬英九政府時期,更推出人民可參與審判並提出意見,但無表決權的「觀審制」,但民眾對這樣的司法改革都很無感。甚至有許多司法案件遭社會大眾譏為「恐龍法官」。
那麼,司法需要改革哪些部分?簡單說,目前的司法人員雖然經過司法的專業訓練,但其社會經驗與一般人有相當程度的差距,透過一般民眾加入司法審判,就有機會讓司法判決符合社會期待。同時,也因為有一般民眾的加入,也能夠有機會避免「法官貪汙」、「政治介入」等問題的發生。
在這樣的前提下,就有兩種方式,可以讓一般民眾參與司法審判。其一是英美電影或電視劇中常見的「陪審制」,另一種則是讓民眾與職業法官「合審合判」的「參審制」。
參審好還是陪審佳?
目前司法院與民間司改團體最主要的爭執點在於,「國民法官」究竟要採用「參審制」還是「陪審制」?事實上這個爭議不僅在司法院與民間司改團體之間,在國內法律界也有這樣的爭議,依《今周刊》六月份針對台北律師公會發出的問卷結果顯示,支持「參審制」的律師約有四成左右,但支持「陪審制」的律師也有30.6%,凸顯國內對於兩種制度仍沒有明顯的共識。
那麼,「參審制」及「陪審制」各自又有什麼優缺點?
先說英美國家的「陪審制」,就是由一般民眾擔任的陪審員,組成「陪審團」,陪審員必須從兩造出示的證據及說明中,獨立進行事實的認定及法律的適用與否。若陪審團能夠達成一致性的結論,則具體的量刑則交由專業的法官來決定。
而「參審制」則是由一般民眾與職業法官共同審判,透過討論、表決來裁判司法事件,並具體量刑。
前者的最大缺點在於判決只有表決結果,沒有附上判決的理由,意即只告訴你結論是有罪或無罪,沒有說用那些證據、如何推論。此外,原則上不能對於陪審團的判決上訴,所以判無罪的時候,檢察官不能上訴,被害人也不能請檢察官上訴;而陪審團不能達成有罪或無罪一致決的時候,也就是說只要有一票反對或者不願表態的時候,會變成Hung Jury(僵局陪審團),要解散陪審團,從頭再來。
而後者的問題關鍵則在於相對於國民法官,職業法官有其「威權效應」,實務上只要職業法官表達意見,國民法官就鮮少表達自己意見。如此一來,等於讓國民法官為職業法官的判決背書,所謂的「司法改革」的用意及精神便盪然無存。
民進黨立法委員蔡易餘則持不同看法,他認為國民法官制就是陪審與參審的「折衷版」,民眾可以透過國民法官制進入司法,而且台灣民眾法學素養充足,也可在體制內,學習審理案件。他更直言,若職業法官有偏見時,國民法官也可以對他們拍桌子啊!因為大家都平等。
台灣準備好了嗎?
不過,不管最終採用的是參審制或是陪審制,台灣的司法體系都必須面對一個最重要的問題,就是後續的相關配套是否準備好了?以日本來說,2004年通過了「裁判員法」,一直到2009年參審制正式上路,日本政府編列了約合新台幣4.48億的預算進行宣導,同時社會各界也花了很多時間及社會資源討論,如何讓日本的公民成為一位「稱職的參審員」。
那麼,台灣面對這樣的重大變革,準備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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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眾亟需司法改革
事實上,早在1987年司法院就陸續推出《刑事參審試行條例草案》、《國民參審試行條例草案》等方案,馬英九政府時期,更推出人民可參與審判並提出意見,但無表決權的「觀審制」,但民眾對這樣的司法改革都很無感。甚至有許多司法案件遭社會大眾譏為「恐龍法官」。
那麼,司法需要改革哪些部分?簡單說,目前的司法人員雖然經過司法的專業訓練,但其社會經驗與一般人有相當程度的差距,透過一般民眾加入司法審判,就有機會讓司法判決符合社會期待。同時,也因為有一般民眾的加入,也能夠有機會避免「法官貪汙」、「政治介入」等問題的發生。
在這樣的前提下,就有兩種方式,可以讓一般民眾參與司法審判。其一是英美電影或電視劇中常見的「陪審制」,另一種則是讓民眾與職業法官「合審合判」的「參審制」。
參審好還是陪審佳?
目前司法院與民間司改團體最主要的爭執點在於,「國民法官」究竟要採用「參審制」還是「陪審制」?事實上這個爭議不僅在司法院與民間司改團體之間,在國內法律界也有這樣的爭議,依《今周刊》六月份針對台北律師公會發出的問卷結果顯示,支持「參審制」的律師約有四成左右,但支持「陪審制」的律師也有30.6%,凸顯國內對於兩種制度仍沒有明顯的共識。
那麼,「參審制」及「陪審制」各自又有什麼優缺點?
先說英美國家的「陪審制」,就是由一般民眾擔任的陪審員,組成「陪審團」,陪審員必須從兩造出示的證據及說明中,獨立進行事實的認定及法律的適用與否。若陪審團能夠達成一致性的結論,則具體的量刑則交由專業的法官來決定。
而「參審制」則是由一般民眾與職業法官共同審判,透過討論、表決來裁判司法事件,並具體量刑。
前者的最大缺點在於判決只有表決結果,沒有附上判決的理由,意即只告訴你結論是有罪或無罪,沒有說用那些證據、如何推論。此外,原則上不能對於陪審團的判決上訴,所以判無罪的時候,檢察官不能上訴,被害人也不能請檢察官上訴;而陪審團不能達成有罪或無罪一致決的時候,也就是說只要有一票反對或者不願表態的時候,會變成Hung Jury(僵局陪審團),要解散陪審團,從頭再來。
而後者的問題關鍵則在於相對於國民法官,職業法官有其「威權效應」,實務上只要職業法官表達意見,國民法官就鮮少表達自己意見。如此一來,等於讓國民法官為職業法官的判決背書,所謂的「司法改革」的用意及精神便盪然無存。
民進黨立法委員蔡易餘則持不同看法,他認為國民法官制就是陪審與參審的「折衷版」,民眾可以透過國民法官制進入司法,而且台灣民眾法學素養充足,也可在體制內,學習審理案件。他更直言,若職業法官有偏見時,國民法官也可以對他們拍桌子啊!因為大家都平等。
台灣準備好了嗎?
不過,不管最終採用的是參審制或是陪審制,台灣的司法體系都必須面對一個最重要的問題,就是後續的相關配套是否準備好了?以日本來說,2004年通過了「裁判員法」,一直到2009年參審制正式上路,日本政府編列了約合新台幣4.48億的預算進行宣導,同時社會各界也花了很多時間及社會資源討論,如何讓日本的公民成為一位「稱職的參審員」。
那麼,台灣面對這樣的重大變革,準備好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