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推出「振興三倍券」,7月1日起開始預購或數定綁定,7月15日正式上路,不過使用期限只到今年12月31日。消基會主張,如果三倍券逾期沒用完,應該退費,對此,經濟部次長林全能回應表示,三倍券的目的是在一定期間內帶動消費,因此如果超過使用期限,將不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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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表示,依據《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禮券不可以有使用期限的限制,政府發放三倍券,希望能夠提振國內經濟而送給民眾的禮券,但其中的1千元是民眾自己付的錢。所以,等年底使用期限到期,若民眾還有沒用完、且低於1千元以下面額的三倍券,應予全額退費。

對此,林全能在今(4)天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表示,三倍券跟禮券是完全不一樣的,禮券的規範,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規範消費者跟企業經營者之間的權利義務。但三倍券是依照《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所提出的措施,跟民間發行禮券的方式完全不同。

林全能說,三倍券本質上跟禮券不一樣,有使用期限,沒有違法。

至於逾期能否退費?林全能指出,三倍券的目的是希望帶動消費,且在一定期間內使用完畢,才不得不設定期限,超過期限不能退費,如此一來,民眾會積極想要在這段期間消費,這是政策執行很重要的目的。如果民眾沒用完就申請退費,可能就會降低消費。

攤商收到三倍券能不能找零?林全能說,明確規範是不能找零,民眾不能強制要求攤商找零,但是在消費過程中,如果攤商基於服務客戶、民眾,有找零行為,是不是要依法執行?經濟部的立場,是希望協助攤商思考如何推出讓振興三倍券面額下的產品組合,會比用強制執法的方式更正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