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頭燈不亮,除了開單處罰並要扣留牌照?一名騎士不服其機車頭燈不亮,警察除了開單還要扣他的車牌;警方解釋,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0條之規定「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時停駛修復者,處汽車所有人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之」予以舉發;而頭燈就是屬於「電系系統」,希望民眾能夠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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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員警於109年11月23日19時15分許,在文心路發現一名許姓民眾駕駛一輛重機車未開車燈,當時為夜間未開燈行駛顯有危險,員警依規定予以攔停,並與該民眾確認該車頭燈近燈無法開啟後,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0條之規定「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時停駛修復者,處汽車所有人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發還之」予以舉發。

該名機車騎士被警員開罰單後,警員表示還要扣留他的機車牌照,騎士頓時感到不可思議,認為警員太超過了,氣得打手機撂來兩位朋友助勢評理,還拿出手機拍攝員警蒐証,執勤員警當場清楚地告知對方所憑據的法條,及94年12月28日修正已將頭燈納入電系系統之重要設備,請民眾能夠理解。

來助勢的朋友對法條也略知一二,懂得向員警要求索取「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但警方解釋,民眾對於交通舉發不服,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提出申訴」,非適用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之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該異議紀錄表是民眾被警方臨檢時,若有異議情事時才適用。第六分局希望藉此案例能讓民眾對此法令有清楚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