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竹崎鄉有百姓養狗,環境髒亂得像垃圾堆,經民眾向縣府家畜疾病防治所舉報,稽查屬實,雖責飼主限期改善卻仍未改善,縣府即以違反動物保護法(下稱動保法)規定開罰3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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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表示,今年6月接獲民眾通報,竹崎鄉灣橋某地有3隻狗長期遭不當飼養,經家畜所派員前往稽查,狗的健康狀況尚可,但現場飼養環境非常髒亂,而且狗舍未完善遮蔽導致狗遭雨淋,又没有提供任何食物、飲水給狗隻,雖要求飼主改善,但經6次複查,飼主僅將改善犬舍遮蔽狀況,其餘都未改善。

經縣府人員約談王姓飼主,飼主辯稱先前約1個禮拜飼養1次,現在平日都有餵養,也有持續清潔環境,只是家畜所人員來時剛好都没有食物與飲水。縣府人員認王姓飼主顯然没有善盡飼主責任,提供犬隻妥善照顧,經多次要求限期改善也没有積極處理,所以依違反動保法規定開罰3000元,且將持續列管,直到改善完畢。

縣府家畜所指出,依據動保法第5條規定,飼主對於其管領的動物,應提供適當、乾淨且無害食物,及24小時充足、乾淨飲水,另應提供安全、乾淨、通風及適量的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活環境,違者可依同法第30-1條規定開罰3000至1萬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