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執勤是否能入鏡?彰化縣議員溫芝樺今(26)日在縣政質詢,質疑員警在公共場所執法時,是否有權制止民眾對員警攝錄影,警察局長許錫榮答覆,如果是刑事調查依規定不得錄音錄影,若是行政調查就可以,但大原則是不能侵犯警察個人人格權與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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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執行勤務隨身都有配掛密錄器。(溫芝樺提供 圖/記者陳雅芳翻攝,2020.10.26)
▲員警執行勤務隨身都有配掛密錄器。(溫芝樺提供 圖/記者陳雅芳翻攝,2020.10.26)
溫芝樺於縣政質詢時提到,日前有民眾拾金不昧撿到錢包拿到警察局,在填寫遺失物通報單時發現警員註明信用卡兩張,但民眾提出質疑其中一張應為提款卡,但警員還是請民眾簽名了,這樣是否構成登載不實或偽造公文書,當下民眾問說那可不可以將錢包跟遺失單拍照,警員表示不行。

溫芝樺在議會質詢時,播放一段由民眾提供的影片,內容是兩名制服警員與一名女子交談,一名警員發現有人攝影,趨前大聲制止,這名攝影者則質疑為何不能錄影,警員回說:「我們在執法,請尊重我們,不要錄好不好,以免製造我們的困擾。」這名攝影者則要求警員提供警員編號,但未受理會,警員隨即離去。

▲溫芝樺在議會質詢時,播放一段由民眾提供的影片,內容是兩名制服警員與一名女子交談,一名警員發現有人攝影,趨前大聲制止。(溫芝樺提供 圖/記者陳雅芳翻攝,2020.10.26)
▲溫芝樺在議會質詢時,播放一段由民眾提供的影片,內容是兩名制服警員與一名女子交談,一名警員發現有人攝影,趨前大聲制止。(溫芝樺提供 圖/記者陳雅芳翻攝,2020.10.26)
警察局長許錫榮說, 依照如果是刑事調查,警察在做刑事調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不公開不得錄音錄影,若是行政調查的工作,民眾是可以對警察執法過程做拍照錄影,但大原則是不能侵犯個人人格權隱私權,免對於司法警察人員之人格權有過度侵害情事。

溫芝樺強調,民眾對員警錄影錄音,主要是針自己本身接受調查時,所做自我保護的權益,另外就是建議警務人員在執行公務的時,在態度上面細節的加強;縣議員吳韋達也表示,警方對於民眾是否能對執法員警攝影錄影,警方應有明確的法令依據,並且加強基層員警的教育,改善執勤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