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9月,成大醫院體循師林光宇持刀刺傷同事陳彩鳳,一審判處林光宇有期徒刑一年,二審改判2年10月,陳彩鳳向林光宇求償391萬216元,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庭26日宣判,林光宇應賠償陳彩鳳150萬1843元及法定利息,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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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賠償項目包括,醫藥費57萬7177元、醫療用品1721元、交通費2萬5740元、看護費19萬8000元、勞動能力損失9萬9205元、精神賠償60萬,共計150萬1843元;其餘請求駁回據了解,林光宇對傷害行為沒有意見,得知判賠結果,他說,金額仍是偏高,超出他的預期,等收到判決書,再與律師商量是否上訴。

107年9月,成大醫院體循師林光宇不堪長期遭受職場霸凌,持刀刺傷同事陳彩鳳,一審判處林光宇有期徒刑一年,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則判林光宇休職半年,今(109)年3月10日,二審撤銷原審判決,改依殺人未遂罪重判2年10月,當時,林光宇聆判後表示,「心裡還蠻失望的」。

林光宇再度強調,他沒有殺人的意圖,傷害了陳彩鳳,他感到非常抱歉;關於和解部分,皆委由律師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