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新東國中社團李姓教師在108涉嫌頻以LINE傳訊、要求女學生視訊脫衣,學校及台南市政府教育局均知情,卻未積極妥善處理,肇致李俊頴仍被國小聘用,監察院16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高鳳仙提的調查報告,對新東國中、台南市政府教育局提糾正案對此議題,南市府教育局暫時未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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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鳳仙表示,李師於108年1月24日,以LINE傳「躺平一下會慢慢鬆的」、「沒脫好等我喔」、「到被子裡去」、「脫好」、「再打開」等曖昧訊息,要求視訊看胸部,並在手機另一端手淫,對女學生(下稱A女)為性猥褻行為。

108年2月1日,A女父母至新東國中向校長陳琳琳反映A女疑似遭李師性騷擾或性侵害,並詢問如何處理,當時教務主任曾雯靖也在場;A女父親出示A女與李師的手機對話內容讓陳琳琳、曾雯靖查閱,兩人均知悉A女疑似遭性騷擾或性侵害等情事,卻未依兒少權法、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進行責任通報。

高鳳仙指出,新東國中未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處置,據悉,校方在2月1日接獲A女父母反映,2月21日才由學務主任曾常哲提出檢舉調查,卻遲至2月27日始召開性平會,明顯延遲調查工作。

台南市政府行政調查也指出,又因A女父親表達欲釐清真相,但不願意女兒出面受訪,陳琳琳、曾常哲不當要求A女父親簽下不調查申請書;再者,新東國中調查期間誤植李師的名字,經台南市教育局函知才更正,新東國中於調查本案過程發生諸多錯誤,核有違失。  

高鳳仙指出,台南市教育局事後行政調查,僅認定陳琳琳1人延遲通報並予以記過1次、裁處罰鍰新台幣3萬元,卻未對曾雯靖之延遲通報予以處置,核有督導不周之缺失。

李師曾於100年5、6月間與18歲以上之人、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涉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現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案件,經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8月,緩刑4年,於102年3月11日確定,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新東國中雖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教法第27條等查閱李俊頴是否涉犯性侵害相關罪嫌,卻因其所犯為兒少性剝削條例尚未納入查閱範圍,因此未得知李師不當行徑,且經台南市教育局事後清查,另有多所學校(含北門國中、柳營國中、柳營國小、新泰國小等校)未依規定查閱李俊頴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

李師曾與未成年少女性交易被判刑,卻因其所犯為兒少性剝削條例尚未納入查閱範圍,使新東國中對李師犯行毫無所悉;今年6月施行的教師法雖已將之納入查閱範圍,但僅適用於具教師身分者,李師非專任教育人員因此無法適用,教育部應重新檢視相關子法並修正,完備不適任教師的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