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政府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列管案件,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如供出租及營業、戶籍遷出等,均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縣政府說,諸多民眾因不諳法令,在核准重購退稅後,土地管制期間5年內,竟忽略戶籍設籍情形,隨意遷出戶籍,致遭稽徵機關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造成爭議。縣府籲請民眾,如有重購退稅受管制土地,除應避免於登記後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外,在管制5年期間內,至少需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重購土地戶籍內。 踹狗又棄養 嘉義縣府對飼主開罰8萬3千元脊椎壓迫性骨折 術後傷口0.5公分、隔天就可出院蔡易餘高唱幸福台灣子 義賣支持弱勢植物人 關鍵字 土地稅法自用住宅戶籍嘉義縣重購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