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消費者享用飲品、冰品衛生安全,衛生福利部食藥署與全國地方政府衛生局聯合執行抽驗稽查專案,分別稽查現場調製飲品業者共259家與冰品共105家,查核重點則包括是否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食品業者登錄等。食藥署今(9)日公布稽查結果,大部分業者有缺失部分,均已複查合格,不過仍有少許標示與規定不符。
食藥署指出,在飲品稽查部分,共計稽查258家業者,包含連鎖便利商店、行動咖啡車、青草茶店及手搖飲料店等,稽查重點包括食品業者登錄、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保存來源文件等;並抽驗飲品及其原料、食品容器具進行相關檢驗,像是農藥殘留、衛生標準、咖啡因、食品添加物等;另查核具營業登記的連鎖飲料業者遵守是否符合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同時也要求業者應為因應疫情配合宣導相關防疫措施,以保護消費者飲食衛生與健康。
而在這些受稽查業者中,食品業者登錄及GHP查核有缺失者,皆由衛生局限期改正複查合格;其中連鎖飲料業者查核現場標示,有6.1%不符規定,違規店家有包括COME BUY、龜記茗品、LOUISA COFFEE等,主要缺失為「咖啡因含量」、「咖啡原料原產地」、「茶葉原料原產地」及「全糖添加量及該糖量所含熱量」標示與規定不符;茶飲原料、飲品、配料及食品容器具,有2.7%不符合規定;配料部分,則有3.2%不合格;另有查獲1家貯存逾期食品、1家未投保產品責任險及1件食品容器具未依規定標示,均由地方政府衛生局後續處辦。
冰品部分,食藥署表示,在查核現場調製冰品業者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常見缺失事項包含從業人員未依規定辦理體檢、冷藏或冷凍庫未有溫度監測及作業區清潔度不佳等,不過經所轄衛生局限期改正後,均已複查合格。冰品及其原料抽驗方面,其中1件(家鄉豆花庄)冰塊原料檢驗衛生標準與規定不符,已由所轄衛生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裁處;而冰品、配料檢驗衛生標準,配料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另查獲1家(Häagen-Dazs)貯存逾期食品、1家(台南冰屋安平店)未投保產品責任險,均由地方政府衛生局依食安法規定裁處。
食藥署說明,依據食安法第 15條規定,農藥殘留超過容許量標準者以及食品逾有效日期者,依同法第44條可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販賣食品及其原料不符衛生標準者,違反食安法第17條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依同法第48條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未依「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標示者,違反食安法第25條,依同法第47條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倘標示不實則違反食安法第28條,依同法第45條可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食藥署呼籲,業者在現場調製飲料應落實遵守產品製程衛生安全及相關標示規定,食藥署也會持續與各地衛生機關執行年度飲品稽查專案,以維護市售飲品衛生安全與消費者知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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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這些受稽查業者中,食品業者登錄及GHP查核有缺失者,皆由衛生局限期改正複查合格;其中連鎖飲料業者查核現場標示,有6.1%不符規定,違規店家有包括COME BUY、龜記茗品、LOUISA COFFEE等,主要缺失為「咖啡因含量」、「咖啡原料原產地」、「茶葉原料原產地」及「全糖添加量及該糖量所含熱量」標示與規定不符;茶飲原料、飲品、配料及食品容器具,有2.7%不符合規定;配料部分,則有3.2%不合格;另有查獲1家貯存逾期食品、1家未投保產品責任險及1件食品容器具未依規定標示,均由地方政府衛生局後續處辦。
冰品部分,食藥署表示,在查核現場調製冰品業者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常見缺失事項包含從業人員未依規定辦理體檢、冷藏或冷凍庫未有溫度監測及作業區清潔度不佳等,不過經所轄衛生局限期改正後,均已複查合格。冰品及其原料抽驗方面,其中1件(家鄉豆花庄)冰塊原料檢驗衛生標準與規定不符,已由所轄衛生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裁處;而冰品、配料檢驗衛生標準,配料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另查獲1家(Häagen-Dazs)貯存逾期食品、1家(台南冰屋安平店)未投保產品責任險,均由地方政府衛生局依食安法規定裁處。
食藥署說明,依據食安法第 15條規定,農藥殘留超過容許量標準者以及食品逾有效日期者,依同法第44條可處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販賣食品及其原料不符衛生標準者,違反食安法第17條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依同法第48條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未依「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標示者,違反食安法第25條,依同法第47條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倘標示不實則違反食安法第28條,依同法第45條可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食藥署呼籲,業者在現場調製飲料應落實遵守產品製程衛生安全及相關標示規定,食藥署也會持續與各地衛生機關執行年度飲品稽查專案,以維護市售飲品衛生安全與消費者知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