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長賴峰偉19日宣布,自110年1月1日起澎湖全縣幼兒園、國中小、老人餐食全面採用「國產豬肉」,另澎湖各類供應、銷售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的餐飲、販售、製造等食品業者,應如實標示「豬肉原產地」,如標示不實將重罰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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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目前豬肉超過9成來自台灣,其中溫體豬肉、冷凍豬肉絕大部分來自於雲林、嘉義。(圖/澎湖縣政府提供)
▲澎湖目前豬肉超過9成來自台灣,其中溫體豬肉、冷凍豬肉絕大部分來自於雲林、嘉義。(圖/澎湖縣政府提供)
澎湖縣政府主管會報今日移師白沙分局舉行,會中針對中央政府明年1月開放美國含萊克多巴胺瘦肉精豬肉進口,由農漁局、衛生局簡報「澎湖縣因應萊克多巴胺美豬進口後肉品市場運作及標示等相關措施報告」。賴峰偉指出,澎湖目前豬肉超過9成來自台灣,其中溫體豬肉、冷凍豬肉絕大部分來自於雲林、嘉義。

縣府各單位因應中央開放萊豬進口,為讓民眾清楚瞭解肉品來源,縣府要求所有豬肉、內臟、水餃、肉包、肉乾、香腸等豬肉加工品,一律清楚標示產地來源。農漁局副局長林文藻表示,澎湖目前養豬戶共計7戶,總頭數為2,421頭,今年針對養豬戶飼料添加物抽驗,並未檢出瘦肉精,因此全縣溫體豬肉相對安全,未來將增加抽驗頻率,確保本地豬肉品質。

▲若原產地標示不實者,可依違反食安法第28條及第45條規定,處以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行政罰鍰,業者務必如實標示,以免受罰。(圖/澎湖縣政府提供)
▲若原產地標示不實者,可依違反食安法第28條及第45條規定,處以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行政罰鍰,業者務必如實標示,以免受罰。(圖/澎湖縣政府提供)
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林凱逸表示,衛生局加強轄內賣場、超市、超商、雜貨店、傳統商行、傳統市場、攤商等包裝、散裝食品販售業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業者,正確標示豬肉、牛肉及其可食部位原料原產地標示輔導及稽查,要求業者落實食品標示規定,明年1月1日後業者未依規定標示原產地,可依違反食安法第22條、第25條及第47條之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若原產地標示不實者,可依違反食安法第28條及第45條規定,處以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行政罰鍰,業者務必如實標示,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