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貨公司內用「禁免洗餐具」 沒有勸導期最高罰6000元

▲百貨公司瞄準夜貓子商機,火鍋超市營業至凌晨2點。(圖/記者陳美嘉攝)
▲百貨公司瞄準夜貓子商機,火鍋超市營業至凌晨2點。(圖/記者陳美嘉攝)

記者趙毓琪/台北報導

行政院環保署8月公告修正「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直指百貨公司、購物中心以及量販店營業區域不能再使用免洗餐具,具體實施日期則由地方政府自行提報,其中百貨業及購物中心部分,台北、新北、台南、桃園、花蓮、宜蘭、台東以及澎湖等8縣市,同步在2020年1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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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規定,提供餐飲的場所內不得提供各類材質的免洗餐具使用,違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條例,處新台幣1200至6000元罰鍰。

環保署表示,百貨業及購物中心部分,雙北等8縣市統一在2020年1月1日實施,高雄則在明年3月1日實行,新竹市於5月1日實施。量販店部份,宜蘭縣、花蓮縣也於2020年1月1日實施,另台北、新北、桃園、新竹市、高雄市等則5月1日實施,彰化縣7月1日實施,至於台南市、台東縣、澎湖縣尚未有確定日期。

環保署強調,地方政府明文規定實施日期之後,將沒有勸導期,違者直接開罰,若未依期改善,則按日連續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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