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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提醒,新版租約上路後,若遇有新簽訂契約內容與規定不符部分,可要求出租人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租約內容與規定不符部分,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處3萬至30萬元罰鍰。
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專案經理曾敬德指出,租賃新制上路後,對於房東、房客的權利與義務有更明確且明文的規範,例如以前房客若反應租屋處需要修繕,可能遇到房東愛修不修,但未來有明確法律文字可要求由房東負責修繕,又如什麼時間點、什麼條件下可以終止契約,也都更明確。
大家房屋企劃研究室主任郎美囡提醒,可於合約中以附件清單方式列出房東提供的所有設備,逐項確認哪些物品損壞由房東負責;為保障雙方權益,她建議,房東在出租前、房客在退租前,應先拍照確保房屋與設備狀態,甚至在發現有可歸責於對方的損壞時,也應先拍照存證,然後請施工單位或施工廠商進行估價,再進行求償或要求修復的處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