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呂秋遠授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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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這個世界有基本運行的規則,我們其實可以藉由這個「殺人免刑」的案件,做一些善意的討論,因為憤怒與恐慌,不應該佔據我們的全世界。我會不會害怕路上有人無緣由的砍我?我會不會擔心有仇家因為活在自己的世界裡,而對我不利?我會不會在意一名盡忠職守的人、包括警察、社工、法官、檢察官、律師,乃至於任何接觸到陌生人的可能職業,因為執勤的原因被殺害?

我會。我覺得,我沒有義務要承受這種害怕、擔心與在意。每個人,都應該有免於恐懼的自由,而且這是政府與社會全體公民一起要努力的目標。

那麼,這件事到底給了我們什麼啟示?殺人只要偽裝精神病,就可以無罪?死掉的人是法官的兒子,他就會判對方死刑了。如果這個世界這麼簡單,或許我們就可以心安理得的把「殺人者,不論如何都一律死刑」這句話朗朗上口。

首先,請不要讓法官變成一個依照輿論判刑的人,一旦法官變成這種人,想想江國慶,想想其他讓你非常憤怒、看來罪證確鑿的案件。這件人神共憤的殺人案,看來很單純,也沒有冤獄的可能,是不是就應該判死刑?同學,法官如果要選擇判死刑,就算是枉法裁判,也可以獲得民眾掌聲,不是嗎?說她支持廢死,這是不對的,審判長也曾經判過其他被告死刑,況且也可以選擇判被告無期徒刑,怎麼會無罪?法官收賄?被告如果可以行賄,還需要坐火車逃票嗎?法官假清高,死法匠,想沽名釣譽?判一個人人皆曰可殺的精神病患免刑,可以得到什麼好名聲嗎?法官不通人情?當然不是,法官見過的壞人比你我都多太多,他們每天都在看兩邊說謊告來告去的,社會經驗不會少我們太多。

那麼,為什麼,法官要放過一顆不定時炸彈,讓他在社會上有復歸殺人的機會?法官難道不懂法律與社會期望的差距?不能順應民心,一定得要給這個被告免刑?

這是我們第一個要思考的問題,如果我們可以進入到這個層次,就可以去思考下一個問題,為什麼,法官會這麼做?

因為法官得依法裁判,既然刑法19條第1項,有「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這項規定,法官就得要參酌這項條文,委託專業鑑定機關處理。如果被告在「行為時」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幹嘛,那麼處罰他,並沒有意義。好的,勉強來說其實有一個意義,就是大家會覺得很爽,因為殺人,尤其是殺警察,必須死,而且最好凌遲處死。法官本應判他死刑,應該還要先給鞭刑,讓他每天吃噴折磨他,透過臉書直播更好,才是讓大家爽的一種方式,情緒上,大家應該就可以過得去了。如果有人殺害我的至親,我應該也會很想這樣,如果不考慮犯法,衝動的時候,應該每個人都會想要報仇,這才符合人性。

不過,很可惜,法律不能這樣設計。我們這套法律,是為了要讓犯法的人知道自己錯了,希望他下次不要再犯,而且別人看到做錯事會被懲罰,所以不敢去做。這才是法律的主要目的,不是嗎?

如果前提成立,我們把一個罹患思覺失調症的人判處死刑,能不能讓他知道自己錯了?能不能讓其他罹患思覺失調症的人引以為戒,以後不要做壞事?

先來看一個數據,全世界,約有百分之一的人,會一生中有至少一次的機會罹患思覺失調症。也只有不到5%的殺人案件與思覺失調有關,95%的殺人案都是正常如你我的人犯下的,例如情殺、錢殺、仇殺。而思覺失調的人,自殺比例是無患病者的20倍,他們大部分人害怕人群,根本不願意傷害誰,寧願傷害自己成全別人。如果我們不會因為看到一個正常人殺人,而否定人類存在的必要性,我們怎麼好意思因為一件比例極低的個案,而認為罹患思覺失調症的人好可怕?

不是覺得可怕,是反對思覺失調症的患者,殺人可以無罪。任何人殺人,都應該有罪?

好的,罹患思覺失調症的人,會產生妄想、幻聽、幻覺,他們有些人可能沒有病識感,認為自己沒病,而是別人有病想要害他。他們會建築自己的世界,而否定外界的現實世界。罹患這種疾病的原因不明,可能跟遺傳有關,罹患後可以痊癒、可能復發、可能不會好。

所以,如果這個人有思覺失調的病史,他可能覺得自己沒有病,拒絕吃藥。他可以買票上車、可以正常工作、可以吃飯買單,但是他在病發的時候,就是會有幻覺,認為有人要殺害他或他的家人朋友,全世界對他都有陰謀,如果他去死,問題就解決了。或者如果有人要殺他,把他殺了就沒事了。甚至他如果主動殺了誰,就會可以解決問題。有些思覺失調者,會受不了這種痛苦,不斷傷害自己,只有非常少數會受不了幻覺,而去殺人。

想像一下,想一下就好。每天有人在你耳邊,說有人要你或你的家人的命,你看到路邊的警察,拿著無線電,就像是在通報自己的行蹤給仇家,旁邊停下來的汽車,裡面應該有人拿槍在瞄準我,剛剛吃的中餐,或許有慢性毒藥,老闆就是要我死。這個人在笑,應該是在嘲笑我,太可惡了!那個聲音一直告訴我,我沒病,他們要我吃藥,是想要控制我,我不殺死他,他們就會把我或者我家人殺死。

該怎麼辦?是不是該就醫?是不是該服藥?當然不要!我沒病,是他們要害我,所以說我有病!那麼,我是不是該帶刀子防身?當然要,因為這麼多人想殺我,我得要保護自己。

所以,罹患思慮失調症的人,可以正常作息嗎?只要不發病,可以。帶刀子在身上的原因是什麼?因為有人要殺他,他得防身。他行兇當時有沒有意識?即使他平常可以正常作息,他還是有可能在「當下」喪失辨別事理的能力,認為對方是壞人要謀害他。

回到鑑定報告來,這份鑑定報告,是法院以非常微薄的報酬,委託精神科醫師鑑定,透過檢視長期病歷、臨床檢視、腦部物理檢測、抽血等等的方式,鑑定這個人在「行兇當下」,是不是喪失辨別事理的能力。鑑定人做成報告以後,必須呈送法院,並且出庭接受辯護人、檢察官、法官的詢問,再由合議庭認定是否可以採用。法官除非有理由,不可以任意廢棄這份報告,要求重做一次,只能就特定事項補充鑑定。當鑑定報告肯定被告行兇時沒有辨別事理的能力,符合刑法19條第1項的規定,法官是應該裝作報告不存在、法條不存在,所以判處他死刑,還是依法判決他不罰?

下一個問題就是,就算不罰,那麼可以要求這種人強制治療嗎?根據刑法87條第1項的規定,「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是,第3項卻又規定,執行監護的時間,只能在5年以下。那麼,監護5年以後呢?只能釋放,沒辦法怎麼樣,因為法條規定,最多就是5年。

所以我們應該怎麼思考這件悲劇?

廢除刑法第19條第1項?還是認為他不去看病,是自行招致自己變成這樣,適用第19條第3項,不讓他免罰?

他生病是自己招致?應該沒有人會說這種話。他不去看病服藥,所以自行招致病情嚴重呢?他覺得自己沒病,怎麼會想看病服藥?如果把刑法19條廢除,以後欠缺辨別事理的人,一律判刑呢?別忘了,1%的人可能曾經或現在罹患這樣的疾病,而且不是他願意發生的,這與酒駕、吸毒完全不能相提並論。我們對於這些人,應該完全視若無睹嗎?

那麼被害人呢?我們要怎麼保護他?

國家必須大量投注經費在社會安全網的建構上,包括社工的資源、經費、人數。警方的裝備、訓練,能不能多給一些?精神鑑定制度的預算與法制可否更完善?醫院監護的制度跟經費是不是該更完善?時間長短是不是要評估?要如何兼顧人權與社會安全的平衡?這些都是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要合作解決的問題,哪裡是丟給法院解決就好?判決死刑一時爽,後續社會火葬場。難道不是這樣嗎?

如果看到這裡,大家還是覺得該給這些思慮失調的罪犯判處死刑,也不是不行,只要忽略鑑定報告、忽略刑法19條,應該也是可以。不過,如果我們不願意投注心力建構更好的社會安全網,只是把刑法19條廢除、鑑定制度廢除、往後思慮失調的殺人犯應該都可以判處死刑,不過,他們會繼續出現,我們會繼續危險。

●作者:呂秋遠/知名律師、暢銷作家,作品有《噬罪人》、《請問呂律師》、《晨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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