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TT 專法(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法)草案千呼萬喚始出來,這部領先全球的網路視聽管理辦法短短 20 條,扣除頭尾定義等,真正核心概念卻可用「捉大放小」、「拒陸之外」、「助台無力」三概念來一言敝之,如果真如行政部門所訂來實行,只怕台灣影視產業未謀其利、先受其害, OTT 專法別變成壓垮台灣影視的五指山。
過去台灣影視也曾執亞洲之牛耳,譬如二十年前的流星花園轟動一時,捧紅 F4 等當紅男星;十年前的犀利人妻,也讓華劇成為焦點。所以台灣影劇絕對有亞洲共鳴,而過去變化多端的孫悟空,如今面對網際平台大者恆大的趨勢,以及韓國、日本、大陸等戲劇產業的蓬勃發展,如果還面對我國政府如同如來佛祖般的自以為無所不能,想包山包海什麼都管,訂出一個 OTT 專法,這還未管理別國平台,恐怕台灣戲劇就先已被壓垮在山下。
所以,早在 OTT 專法修訂過程中,今年五月本席就招集 NCC 、陸委會、文化部等相關部會與近五十名業界代表齊開公聽會,目的就是避免行政部門法規制定時閉門造車,推出不合時宜或傷人一千、損己七百的法令;然而,草案目前出爐後,卻只是再一次讓影視業界感到失望。
首先,「捉大放小」是 OTT 專法對於規範的平台的準則,然而,此準則卻沒有「標準」可循,依專法第六條規範「主管機關得考量使用者數量、營業額、點擊數、流量、市場影響或其他重大公共利益等」業者需要納管,但這些客觀的數字卻沒有標準,多少使用者數量需要納管?營業額一年需達多少?點擊一千萬次算多嗎?流量每天 50 萬人次達標嗎?這些都應當明白規範清楚,卻含糊帶過;而最後預留其他重大公共利益伏筆,換言之,還是主管機關 NCC 說了算。
往後會不會誰的名氣大,就有可能被盯上?誰的關係硬,就能夠不被納管?這不是法治、而是人治!而這正是台灣自豪法治社會最不應該存在的解釋空間。
再者,陸方 OTT 平台一律禁止,不在此專法管理範圍,這是「拒陸之外」。我跟某些執政黨委員不同,並沒有使用陸方 OTT 平台,然而別忘記,台灣可是有超過 600 萬人次下載相關平台的使用,這樣一禁,卻仍放任陸劇在有線無線電視頻道上播放,會否太鴕鳥心態?再者,網際網路是無國界,即便明文禁止「代理經銷」大陸 OTT 服務,相關業者仍可透過非大陸地區,在海外找代理商,設置伺服器繞道來台, OTT 專法依舊管不到。
所以,把陸方 OTT 向外推,就代表有在管制了?執政黨要做政治意識形態的操作民眾能夠判斷,不需多言。但我只想問一句,放手不管就以為對方被排除在外,這樣的阿 Q 勝利法到底是愛台灣還是害台灣?
最後,「助台無力」則是本次 OTT 專法最令人失望之處,作為領先全球第一部 OTT 平台管理法令,以公權力要求每個平台內容有多少比例的台灣戲劇,或是每年營收需拿出多少比例納入影視基金,專款專用扶植台灣影視人才的培育和創作的補助,這才能夠激發正向的循環。
如同現在 NCC 針對有線電視頻道規定,在各台黃金時段中,每年需有一定比例要「首播」台灣發行製作的作品,譬如電影台,每年需要首播多少部台灣新片,業者就會想方設法去購買,或投資拍片,以達到標準。當然,這樣的比例是否符合現實,也有檢討的空間。但 OTT 平台多是跨國大企業,其資本雄厚,且製作團隊專業,發行也有其專業,如果能於法令內制定每年需有一定比例的台劇,則能誘發 OTT 平台業者購買或投資台劇的可能性,對於台灣戲劇絕對有正向幫助。
君不見,無論是 HBO 投資的「通靈少女」、 Netflix 所共同發行的「誰是被害者」,在在都呈現高水準的拍攝製作,而這也成為該平台的當紅戲劇。所以 OTT 專法應該保持棍子跟蘿蔔兼施的彈性,規範要求一定比例的台劇,但是讓業者自行投資找尋,而非只是政府編列預算補助。業者的眼光和專業,且有收視壓力( OTT 平台看的應該是點擊率),才能拍出藝術及商業兼具的作品,也更有推廣的價值。
簡言之,兩個月內的公告期,加上政府招開的公聽會,上述三項重點希望有關單位能聽進修正,而未來進立法院,也會推出相對應版本來討論;民進黨要藉由修法來偷渡政治意識型態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但請別用 OTT 專法來殘害台灣的影視產業,在缺乏立法先例,也沒有他國執行經驗可參考的情況下,搶先全世界所訂立的專法,以為自己是如來佛祖?卻恐怕讓此專法成為壓垮台灣的五指山。
●作者:洪孟楷/國民黨立委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不代表《NOWnews今日新聞》立場
●《今日廣場》歡迎來稿或參與討論,請附真實姓名及聯絡電話,文章歡迎寄至opinion@nownews.com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所以,早在 OTT 專法修訂過程中,今年五月本席就招集 NCC 、陸委會、文化部等相關部會與近五十名業界代表齊開公聽會,目的就是避免行政部門法規制定時閉門造車,推出不合時宜或傷人一千、損己七百的法令;然而,草案目前出爐後,卻只是再一次讓影視業界感到失望。
首先,「捉大放小」是 OTT 專法對於規範的平台的準則,然而,此準則卻沒有「標準」可循,依專法第六條規範「主管機關得考量使用者數量、營業額、點擊數、流量、市場影響或其他重大公共利益等」業者需要納管,但這些客觀的數字卻沒有標準,多少使用者數量需要納管?營業額一年需達多少?點擊一千萬次算多嗎?流量每天 50 萬人次達標嗎?這些都應當明白規範清楚,卻含糊帶過;而最後預留其他重大公共利益伏筆,換言之,還是主管機關 NCC 說了算。
往後會不會誰的名氣大,就有可能被盯上?誰的關係硬,就能夠不被納管?這不是法治、而是人治!而這正是台灣自豪法治社會最不應該存在的解釋空間。
再者,陸方 OTT 平台一律禁止,不在此專法管理範圍,這是「拒陸之外」。我跟某些執政黨委員不同,並沒有使用陸方 OTT 平台,然而別忘記,台灣可是有超過 600 萬人次下載相關平台的使用,這樣一禁,卻仍放任陸劇在有線無線電視頻道上播放,會否太鴕鳥心態?再者,網際網路是無國界,即便明文禁止「代理經銷」大陸 OTT 服務,相關業者仍可透過非大陸地區,在海外找代理商,設置伺服器繞道來台, OTT 專法依舊管不到。
所以,把陸方 OTT 向外推,就代表有在管制了?執政黨要做政治意識形態的操作民眾能夠判斷,不需多言。但我只想問一句,放手不管就以為對方被排除在外,這樣的阿 Q 勝利法到底是愛台灣還是害台灣?
最後,「助台無力」則是本次 OTT 專法最令人失望之處,作為領先全球第一部 OTT 平台管理法令,以公權力要求每個平台內容有多少比例的台灣戲劇,或是每年營收需拿出多少比例納入影視基金,專款專用扶植台灣影視人才的培育和創作的補助,這才能夠激發正向的循環。
如同現在 NCC 針對有線電視頻道規定,在各台黃金時段中,每年需有一定比例要「首播」台灣發行製作的作品,譬如電影台,每年需要首播多少部台灣新片,業者就會想方設法去購買,或投資拍片,以達到標準。當然,這樣的比例是否符合現實,也有檢討的空間。但 OTT 平台多是跨國大企業,其資本雄厚,且製作團隊專業,發行也有其專業,如果能於法令內制定每年需有一定比例的台劇,則能誘發 OTT 平台業者購買或投資台劇的可能性,對於台灣戲劇絕對有正向幫助。
君不見,無論是 HBO 投資的「通靈少女」、 Netflix 所共同發行的「誰是被害者」,在在都呈現高水準的拍攝製作,而這也成為該平台的當紅戲劇。所以 OTT 專法應該保持棍子跟蘿蔔兼施的彈性,規範要求一定比例的台劇,但是讓業者自行投資找尋,而非只是政府編列預算補助。業者的眼光和專業,且有收視壓力( OTT 平台看的應該是點擊率),才能拍出藝術及商業兼具的作品,也更有推廣的價值。
簡言之,兩個月內的公告期,加上政府招開的公聽會,上述三項重點希望有關單位能聽進修正,而未來進立法院,也會推出相對應版本來討論;民進黨要藉由修法來偷渡政治意識型態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但請別用 OTT 專法來殘害台灣的影視產業,在缺乏立法先例,也沒有他國執行經驗可參考的情況下,搶先全世界所訂立的專法,以為自己是如來佛祖?卻恐怕讓此專法成為壓垮台灣的五指山。
●作者:洪孟楷/國民黨立委
●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不代表《NOWnews今日新聞》立場
●《今日廣場》歡迎來稿或參與討論,請附真實姓名及聯絡電話,文章歡迎寄至opinion@nownew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