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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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高雄市與臺南市發生舞廳鬥毆等治安事件,蘇揆震怒,因之撤換臺南市警察局長周幼偉。而才剛獲警政署署長陳家欽舉薦為「警大傑出校友」,不勝唏噓。

更為諷刺的是,內政部警政署最近一次,針對臺南市民眾對治安滿意度調查總報告中,過去6個月對居住縣市整體治安狀況滿意度等7項調查,臺南市均為六都第一。

同時,媒體披露,蘇揆子女投標地方政府標案,恐有利益迴避疑慮,蘇揆能查臺南「秋毫」 ,家中「輿薪」?在此試申述之。

周局長負責地方治安,若舞廳鬥毆而有槍擊,怎可不下臺?筆者不久前出差南市,正值周局長服務期間,治安良好,百姓晏然,歌舞昇平,真乃「臺灣小京都」,何來治安敗壞?舞廳與幫派糾紛,所侵者,非一般良民百姓,怎因偶發事件,即令局長去職?依前述,蘇揆家人投標的利益迴避,為人父者,不能掌握,周局長與幫派非部屬關係、無骨肉之親,怎可為難周局長?以上皆為臺南府會、警界同仁、廣大市民為周局長,大呼冤枉之因。

蘇院長乃「最高行政首長」之尊,怎受利益衝突迴避規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1項第1與第2款》(下稱:利衝法):「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一、總統、副總統。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同法第3條第1項第1與第2款:「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定有明文。

蘇揆接任院長,乃前開利衝法規範人員,且同法規定,蘇揆女兒亦為二親等內,且為直系親屬子女,怎能「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不受利衝法規範?且蘇揆與家屬皆法學碩彥,曾執業律師,又擔任要職,豈能對政府法規,推諉不知?

蘇揆日理萬機,且主掌標案,乃地方政府,怎能要求蘇揆,主動申報?《利衝法第6條第1項與第3項》:「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前項之公職人員為首長者,應通知其服務機關團體及上級機關團體;無上級機關者,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定有明文。

《利衝法施行細則第20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之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應迴避公職人員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服務之機關團體及職稱。二、應迴避之事項及理由。三、受通知之機關團體。四、通知日期。已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迴避之公職人員,未依同條第二項規定通知者,各該民意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服務之機關團體或上級機關應命其補正。」等語,定有明文。

若以一城局長,需要就治安負責,舉輕以明重,一家之長,怎能對子女投標不知悉?依上開規定,即便蘇揆先前不知:子女與地方政府標案事宜;然依法蘇揆有「主動」與「書面」的告知義務,試問:何以院長「法定義務」輕輕帶過,局長「治安個案」則須負起全責,有無厚此薄彼?

蘇揆子女得標,在其就任院長前,依法怎有告知義務?且地方公開投標事宜,豈是中央能置喙?《利衝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同條第2項前段:「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定有明文。

《同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1項》:「機關團體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應於三十日內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主動公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之身分關係。」定有明文。

依前開規定,即便蘇揆子女在地方政府投標,然其所執行者,乃「繼續性契約」,且地方政府受政院中央監督,本件地方政府標案,亦在前開利衝法規範之列;是以,本件應依上開規定,主動告知並公告於網站,讓公眾週知,否則仍有同法第18條第3項,新臺幣5到50萬元的罰鍰責任。

等到媒體披露、在野黨質疑,才推說「政治抹黑」?相較,周局長戮力從公,受推薦為傑出警大校友,卻遭撤職,又何等令人氣結?

以知名日本影星松平健《暴坊將軍》劇情為結:德川吉宗將軍,訪察民情,到處誅殺,魚肉鄉民的惡長官,真乃替天行道之舉,大快人心。但觀影日久,不免疑問:難道遍地貪官,吉宗沒有責任?這樣濫殺,哪生如此多貪官,給吉宗殺個夠?

蘇揆曾任兩屆臺北縣長,然板檢案件多與重,向有「天下第一檢」之稱,檢察長不因此屢屢更替,亦無警察局長因之頻繁罷官,蘇縣長亦不因此,負政治責任啊!

古語云:「一室不治,何以天下國家為?」連家女兒投標,都無法掌控,而要一個市警察局長,為了非親非故,八竿子打不著的舞廳糾紛下臺,未免太過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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