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經過3年的審理,今(20)日下午宣判,涉入「三寶超貸案」的永豐金創辦人何壽川,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加重特別背信罪,判刑8年6月,全案可上訴。為此,永豐餘集團發出聲明表示,相信涉案之相關人員清白,認為其行為皆考量公司及股東的利益出發,絕非故意犯罪,且該案實則替永豐餘投控賺取利益,待收到判決書後,將與律師研商上訴二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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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壽川為前永豐金董座、前永豐餘集團總裁何壽川,現為永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台北地檢署2017年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的不得向交易對象收受不當利益罪、特別背信罪,以及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等罪嫌起訴何壽川等19人,並對何壽川具體求刑12年、併科罰金新台幣3.6億元。移審後,何壽川向法庭表示他曾經作過換肝手術,法院裁定他以4億元交保合併限制出境。

「三寶超貸案」起訴書指出,何壽川有意投資上海市南京路1788號「1788大樓」,何壽川與李俊傑合謀,由何壽川指示永豐金控總經理游國治、副總經理陳佳興等人,讓李俊傑的三寶建設得以Giant Crystal公司名義,向永豐金旗下GC公司、SPC公司辦理6000萬美金融資,融資金額中的2成,即1200萬美金(約台幣3億元),作為何壽川入股擁有1788大樓產權Link Mart公司的投資款,獲取3.56%股權利潤。

且檢方認為,何壽川指示永豐餘、元太科技各借850萬元美金給李俊傑,作為預付租賃「1788大樓」辦公室的9年期租金,後再改以購買「Giant Crystal」可交換公司債掩人耳目,2筆共7700萬元美金的非常規交易,損害永豐金股東利益。

針對台北地方法院宣判三寶案,對永豐餘投資控股公司數名同仁涉及子公司永豐餘全球公司購買Giant Crystal公司發行之可交換公司債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一審判決部分涉案同仁有罪,公司堅信同仁清白,至表不解與遺憾,待收到判決書後,將與律師研商上訴二審事宜。

永豐餘指出,該投資案為何壽川基於使永豐餘集團獲利之目的,把有利之投資機會介紹予永豐餘投控,經時任永豐餘投控公司董事長邱秀瑩女士指示相關部門同仁評估後認為值得投資,惟因必須經由原始的合資股東行使優先承購權購買老股,才會採取以投資股權為主要目的,並輔以取得長期租賃權作為保障的方式進行投資。

整起投資案中,永豐餘投控前董事長邱秀瑩女士及相關涉案同仁,在己身權責範圍內,為公司利益所做的決策與建議,投入美金850萬後,替永豐餘投控賺取美金389萬元之利益,為公司及股東創造獲利,做了有利於公司的商業判斷與決策,是成功而獲利豐碩的投資案,絕非弊案。

永豐餘指出,公司涉訟之相關人員於本案之行為皆以從考量公司及股東的利益出發,都是本於勤勤懇懇的理念做事,秉持認真、守法、遵法的原則而為,絕無任何犯罪之故意,相關同仁將於收到判決書後,與律師研商上訴事宜,公司亦將協助同仁爭取其自身應有之權益。

另外,針對台北地方法院對元太科技二名前經理人涉及元太科技之三家子公司購買Giant Crystal Universal Development Inc.(GC公司)發行之可交換公司債美金850萬元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一審判決元太科技前董事長劉思誠有罪,元太科技也發出聲明表達遺憾。

元太科技指出,子公司投資850萬美元予GC公司案,該投資案為前任元太科技董事長劉思誠考量公司與股東最佳利益後所做之決定。元太科技之三家子公司,PVI Global, Dream Universe, Tech Smart於2017年8月將GC公司發行之海外擔保交換公司債850萬元美金,加計利息約美金389萬元,共計美金1,239萬元,全數收回,為公司帶來高額獲利,元太科技並無遭受任何損害。

而元太科技前董事長劉思誠當時秉持專業及誠信原則,以替公司及股東創造最佳獲利的考量下,做出合理之商業判斷及投資決策,絕無任何違法犯罪之意,對於替元太科技全體股東賺得高額收益,卻因此背負有罪判決,元太科技深感遺憾,並將全力支持及協助劉前董事長爭取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