鈕承澤被控性侵電影劇組女工作人員案一審遭判4年有期徒刑,他隨後提起上訴,至於抗辯的理由也曝光,其中竟出現女方自始至終都沒有拒絕,也願意深夜單獨留下與他共處一室,過程中,即使女方有說「我不要」,但音量過小,使得鈕承澤無法察覺反對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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鈕承澤上訴強調,自己喜歡女工作人員的事情,眾所皆知,但女方沒有否認,對於同儕經常以此開玩笑,也僅是微笑以對,還說「應該不可能吧」。自始至終女方皆未表達拒絕,甚至主管發覺雙方疑有戀愛感覺而進一步探詢,女方表示「再看看」或「會不會太快」等。當日女方也在深夜單獨留下,與鈕承澤共處一室。

▲鈕承澤之前赴台北地院出庭。(圖/資料照)
▲鈕承澤之前赴台北地院出庭。(圖/資料照)
另外鈕承澤與女方、女主管共處期間,曾詢問女方是否單身?被年紀較大的人追求會怎樣?女主管也曾證稱,鈕承澤曾說了一堆像是追求的話,女方並沒有排斥,只回答「這樣會不會太快了」等語,也很大方回答鈕承澤的其他問題,足認女方並未直接拒絕,甚至讓鈕承澤認為2人「有可能」,只是追求不能太快。對於鈕承澤詢問「有沒有不舒服」、「喜不喜歡性」、「懷孕也沒關係嗎」等較為私密的問題,女方也僅微笑不答,或點頭表示同意。

而且過程中,即使女方有說「我不要」,但音量過小,使得鈕承澤無法察覺反對之意,且女方對音量過小亦不否認,內心可能有拒絕之意,但外在並未明白表現。所謂「不要」是否真為「不要」,或僅是無異議的囈語,是否得為鈕承澤察覺,尚有疑慮。再者女方表示有指侵,卻無法解釋為何沒有以腳踢鈕承澤,因此是否有反抗動作也可疑。

▲女生說「我不要」太小聲,也成了鈕承澤性侵案抗辯理由。(圖/鈕承澤臉書)
▲女生說「我不要」太小聲,也成了鈕承澤性侵案抗辯理由。(圖/鈕承澤臉書)

鈕承澤方面最後表示,原審不應因鈕承澤為知名人士,為回應社會及女方的期待而率斷,也不應因對被告的個人厭惡、偏見,蒙蔽證據。全案並無證據證明女方已明白表示拒絕,女方的證詞也有瑕疵,其餘證人除女主管外,皆為沿用女方說法而累積的證據,亦不足為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