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勞動節所有勞工享有休假1天假期,但台大醫院企業工會今(28)日控訴,台大醫院針對護理師發出的出勤意願調查表上只有「同意到院工作」的選項,形同強迫全院門診護理師到院工作。勞動部表示,勞動節為法定放假日,當日原本為「工作日」的勞工,應予放假,工資照給;雇主如果因為營運需要,徵得勞工同意出勤後,要加倍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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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醫院企業工會今天表示,五一勞動節休假在即,院內各科門診陸續舉行「家庭會議」,調查適用《勞基法》護理人員當天出勤狀況,在書面表格上勾選個人意願並作成紀錄。但該調查表,僅提供護理人員2個選項,分別為「同意到院工作並選擇調移國定假日」與「同意到院工作並選擇請領加班費」,通篇沒有「依法休假一日,當天不到院工作」的選項,等同「賣身契」。

據工會調查結果,75.8%員工反映主管未在班表出來前徵得同意就違法強迫排定;93.2%員工不滿意院方現行國定假日運作機制;96.6%員工認為院方應採取增補人力、增列薪給津貼提高誘因等方式,加以應對國定假日人力配置運用。

對此,台大醫院說明,院方絕對沒有違反《勞基法》,院內也已發布公文表示員工可在勞動節休假,調查表僅發給當天同意排班者選填,確認要調移假日或領取加班費。

勞動部晚間表示,《勞基法》明定,「五一勞動節」為放假日,當日原本為「工作日」的勞工,包含各公私立醫療機構中有部分醫事人員(住院醫師、護理師、放射師、醫檢師等)、清潔人員等勞工,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又依《勞基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訂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均應予勞工休假。

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是日出勤,工資應依同法第39條規定加倍發給。勞資雙方亦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惟該協商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

至於勞資雙方雖得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仍應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即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因調移後之國定假日當日,成為正常工作日,該等被調移實施休假之原工作日即應使勞工得以休假,且雇主不得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日數,才屬適法。

雇主如有違反前開規定之情事,勞工可逕洽事業單位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或尋求協處,以維權益。最後勞動部表示,事業單位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時,相關口頭詢問或書表之製作,建議使勞工能夠充分表達意見為佳,減少後續爭議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