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住在草屯鎮的黃先生,這個月12號,因為移民署嘉義專勤隊偵辦失聯移工案件,兩輛車直接開進黃先生公司的私人停車場,黃先生上前詢問後,警方態度不僅很不客氣,也沒有出示搜索票,只說「找錯地方」,就開車離開。其實在台灣,執法人員搜索,涉及「擅闖民宅」,確實涉及違法問題,最重不只可能面臨3年以下刑責,也可能負上國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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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若未經合法程序,擅自進入民宅,會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違反《憲法》第10條的居住自由權,此外,也會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中「搜查需法院核發之搜索票」的規定。由於警方為辦案,要進入民宅搜索,必須持有法院核發的「搜索票」,不過也有以下例外情形,警方可以不需出示搜索票,即為法律規定的「緊急情況」,經屋主「明確同意」進入;發生「現行犯」入內追捕或緊急狀況下為了防止證據滅失,若不符上述條件,警方行為即構成違法搜查,會構成毒樹果實理論中,證據能力不成立。

民眾要是遭遇警方「違法侵入」,也可以依法提起國賠訴訟,警方也可能觸犯《刑法》第306條的無故侵入住宅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警方內部也會啟動懲戒程序,是否有執法過當事實。

萬一民眾不巧遇上警方辦案搜索,要求進入住宅或私人財產空間,可以先確認是否有搜索票,且可要求查看及拍照存證,但警方強行進入,可用監視器或手機拍攝、錄影錄音,提起申訴或法律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