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三重一名婦人,晚間騎單車上路對撞一名機車騎士,肇事主因是她「鬼切」跨越雙黃線,卻打死不認罪,還讓法律系畢業的兒子為她主張媽媽因為失智才闖禍,二審法官不但判得比一審更重,還在判決中教訓這個兒子沒為母親幸福著想,「浪費司法資源」。
本案發生在2020年12月24日晚間8點多,三重一名林張姓婦人在自強路上騎單車,為了左轉進巷子,無視雙黃線不得跨越的規定,硬切後逆向行駛,嚇得對向兩輛機車先後閃開,但一名廖姓機車騎士沒閃掉,發生碰撞。
林張姓婦人頭部、右側背部、腕部、膝部及小腿挫擦傷,廖姓機車騎士左側近端肱骨粉碎性骨折術後併沾黏關節炎、左側股骨頸骨折,檢察官依據車禍鑑定意見,認定婦人左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廖姓機車騎士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都以過失傷害罪起訴,一審分別判處拘役50天、30天,兩人都上訴,高等法院對於廖姓機車騎士維持原判,但對於林張姓婦人改判3個月。
婦人的兒子畢業於台北大學法律系,在這件車禍案擔任母親的輔佐人,為何有法律專業的家屬陪著打官司,反而下場更慘?高院合議庭指出,婦人沒遵守標線規定行駛、騎著沒有照明設備的單車夜晚上路,又跨越雙黃線,任何稍具常識的人,都可輕易判斷婦人當時所為,不僅阻礙交通往來,而且對自己、受傷機車騎士等其他用路人造成危險,但她卻在「有法律專業的輔佐人」協助下,不僅始終否認犯行、誇大傷勢,明知廖姓機車騎士所受傷勢更嚴重,為了不願意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將肇事責任全推給廖姓機車騎士,甚至聲請調查許多與本件交通事故無關的證據(例如聲請調查機車騎士有無交通違規、有無投保機車強制險),以致一件簡單明確的交通事故卻纏訟數年,顯然不是刑事被告防禦權的適當行使。
二審法官引用前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黃榮堅教授著作《靈魂不歸法律管》的內容:「你的高度決定法律的高度,所以你對法律的詮釋也是你對自己的詮釋,換句話說,這也是做人自我定位的問題」、「法律只是技術,只是工具,比這更重要的是帶著善念的靈魂」,希望婦人兒子好好參考,還特地提醒婦人兒子,「並無證據證明母親罹患的失智症與本件交通事故有關,且失智症的類型有多種,如果真的為母親的幸福著想,真正該做的或許是查清病因與陪伴」,而不是將罪責全歸於廖姓機車騎士,無端浪費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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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張姓婦人頭部、右側背部、腕部、膝部及小腿挫擦傷,廖姓機車騎士左側近端肱骨粉碎性骨折術後併沾黏關節炎、左側股骨頸骨折,檢察官依據車禍鑑定意見,認定婦人左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廖姓機車騎士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都以過失傷害罪起訴,一審分別判處拘役50天、30天,兩人都上訴,高等法院對於廖姓機車騎士維持原判,但對於林張姓婦人改判3個月。
婦人的兒子畢業於台北大學法律系,在這件車禍案擔任母親的輔佐人,為何有法律專業的家屬陪著打官司,反而下場更慘?高院合議庭指出,婦人沒遵守標線規定行駛、騎著沒有照明設備的單車夜晚上路,又跨越雙黃線,任何稍具常識的人,都可輕易判斷婦人當時所為,不僅阻礙交通往來,而且對自己、受傷機車騎士等其他用路人造成危險,但她卻在「有法律專業的輔佐人」協助下,不僅始終否認犯行、誇大傷勢,明知廖姓機車騎士所受傷勢更嚴重,為了不願意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將肇事責任全推給廖姓機車騎士,甚至聲請調查許多與本件交通事故無關的證據(例如聲請調查機車騎士有無交通違規、有無投保機車強制險),以致一件簡單明確的交通事故卻纏訟數年,顯然不是刑事被告防禦權的適當行使。
二審法官引用前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黃榮堅教授著作《靈魂不歸法律管》的內容:「你的高度決定法律的高度,所以你對法律的詮釋也是你對自己的詮釋,換句話說,這也是做人自我定位的問題」、「法律只是技術,只是工具,比這更重要的是帶著善念的靈魂」,希望婦人兒子好好參考,還特地提醒婦人兒子,「並無證據證明母親罹患的失智症與本件交通事故有關,且失智症的類型有多種,如果真的為母親的幸福著想,真正該做的或許是查清病因與陪伴」,而不是將罪責全歸於廖姓機車騎士,無端浪費司法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