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6樓以上的公寓或華廈社區者注意了!內政部今(19)發新聞稿指出,近期發生數起住宅火警導致傷亡,重申集合住宅「安檢申報」已擴大,6樓至7樓的集合住宅必須4年申報1次,違者最高罰30萬元、可連續處罰。
事實上,從2023年起,「8樓以上未達16樓」的集合住宅已納入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範圍,依法每3年須申報1次。2025年再擴大申報範圍,6至7樓的集合住宅必須4年申報1次,建物所有權人(管委會)或使用人如果沒有按時申報,依《建築法》規範,將面臨6萬至30萬罰款。
🟡 集合住宅大樓公安申報頻率
◾16樓以上:每2年申報1次
◾8至15樓:每3年申報1次
◾6至7樓:每4年申報1次(2025年1月1日起)
🟡 未依規定申報罰則
◾《建築法》第91條第1項:裁罰6-30萬元罰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48條第4款:裁罰1-5000元罰鍰
內政部說明,住宅類公安檢查共有6個項目,由專業人員依據原來建管單位核准的竣工圖說進行逐層檢查,確認各項設施設備正常運作無阻塞破壞情形,包含直通樓梯、安全梯、避難層出入口、昇降設備、避雷設備及緊急供電系統等,每項都是意外發生時,民眾能否順利逃生保命的關鍵,也與住家安全息息相關,缺一不可。
6項安檢中,內政部特別強調「住宅樓梯間逃生動線」,說明在1982年7月15日建築技術規則修頒時,明定「開向樓梯平台的門扇開啟半徑不可以與樓梯寬度的迴轉半徑相交」,以確保逃生動線順暢無阻。基於法不溯既往的原則,只有修法後申請興建或變更用途的建築物會受到這條法規的限制。
🟡 集合住宅大樓公安申報檢查項目
◾直通樓梯
◾安全梯
◾避難層出入口
◾昇降設備
◾避雷設備
◾緊急供電系統
國土管理署也提醒,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地方政府應針對11樓以上建築物逐案進行清查,只要「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安全設備」中有一項檢(複)查不合格,即屬有危險之虞的公寓大廈,並要求一律在2年內成立管委會,若逾期未成立,可按戶裁罰最高20萬元罰鍰,也就是說如果社區有100戶,最高罰2000萬元,並要求限期改善,未改善的話還可按次處罰。
最後,內政部次長董建宏呼籲,居家應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當火災發生初期,此裝置即可偵測濃煙或高溫,並發出高分貝聲響進行警示,能為民眾爭取更多滅火或避難時間。大家共同重視與配合,才能有效降低意外事故發生風險及防憾事重演。
資料來源: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 集合住宅大樓公安申報頻率
◾16樓以上:每2年申報1次
◾8至15樓:每3年申報1次
◾6至7樓:每4年申報1次(2025年1月1日起)
🟡 未依規定申報罰則
◾《建築法》第91條第1項:裁罰6-30萬元罰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48條第4款:裁罰1-5000元罰鍰
內政部說明,住宅類公安檢查共有6個項目,由專業人員依據原來建管單位核准的竣工圖說進行逐層檢查,確認各項設施設備正常運作無阻塞破壞情形,包含直通樓梯、安全梯、避難層出入口、昇降設備、避雷設備及緊急供電系統等,每項都是意外發生時,民眾能否順利逃生保命的關鍵,也與住家安全息息相關,缺一不可。
6項安檢中,內政部特別強調「住宅樓梯間逃生動線」,說明在1982年7月15日建築技術規則修頒時,明定「開向樓梯平台的門扇開啟半徑不可以與樓梯寬度的迴轉半徑相交」,以確保逃生動線順暢無阻。基於法不溯既往的原則,只有修法後申請興建或變更用途的建築物會受到這條法規的限制。
🟡 集合住宅大樓公安申報檢查項目
◾直通樓梯
◾安全梯
◾避難層出入口
◾昇降設備
◾避雷設備
◾緊急供電系統
國土管理署也提醒,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地方政府應針對11樓以上建築物逐案進行清查,只要「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安全設備」中有一項檢(複)查不合格,即屬有危險之虞的公寓大廈,並要求一律在2年內成立管委會,若逾期未成立,可按戶裁罰最高20萬元罰鍰,也就是說如果社區有100戶,最高罰2000萬元,並要求限期改善,未改善的話還可按次處罰。
最後,內政部次長董建宏呼籲,居家應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當火災發生初期,此裝置即可偵測濃煙或高溫,並發出高分貝聲響進行警示,能為民眾爭取更多滅火或避難時間。大家共同重視與配合,才能有效降低意外事故發生風險及防憾事重演。
資料來源: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