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調偵辦民進黨北市立委「雙吳」罷免連署造假案,聲押國民黨北市黨部主委黃呂錦茹、黨部書記長初文卿、黨部總幹事姚富文、第一區黨部執行長曾繁川共4人,被告律師在下午2點30分開始閱卷,預計最快傍晚開庭,由台北地院的強制處分庭值班法官陳采葳審理,她在去年8月底裁定京華城案被告沈慶京和應曉薇收押禁見。
台北地檢署聲押書指出,黃呂錦茹等4人涉犯刑法偽造文書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犯罪嫌疑重大,而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及湮滅證據之虞。
是否羈押,法官會看有沒有符合3個條件,在刑事訴訟法有規定:「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連署造假案涉及偽造文書或個資法,兩種罪名都不符合「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的定義,因此只會考慮被告有沒有逃亡和串證之虞。
同樣是「幽靈連署案」,新北地檢署本週偵辦國民黨三重區黨部執行長羅大宇等6人,也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但通通交保,法官裁定理由交代不多:「6人犯罪嫌疑重大,但審酌其涉案情節、分工角色、行為態樣、檢察官偵辦進度及比例原則」。
台南地檢署上個月偵辦民進黨立委林俊憲、王定宇罷免連署造假案,聲押國民黨台南市黨部副主委等2人獲准,法官當時詳細解釋,莊姓副主委「供詞和其他共犯內容不同,尚有疑似共犯未到案,有待釐清2人及其他共犯參與犯罪情節程度。以被告2人在市黨部身分影響力及查獲證據內容,足認有滅證或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也可能損害他人及中央選舉委員會、台南市選舉委員會等就審核罷免提議案是否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的正確性。」
對比上述兩案,黃呂錦茹聲押庭能順利過關嗎?律師何孟臨用「大白話」分析,羈押的立法目的是預防被告放出去之後,可能會做某些事情,影響案情真實性的發現、影響偵查進度,所以人先關起來讓檢察官能夠專心辦案。
何孟臨表示,究竟怎樣叫做「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實務上來講,今天如果被告抓到,手機對話紀錄拿出來看,發現有陌生人講了「好像跟案情有關但又沒什麼關係」的事情時,這種陷入曖昧不明的狀態,就是法院會去決定這跟偵辦進度有沒有關係,這種時候就會讓法官陷入兩難,究竟要放還是不放?放被告出去,結果這個東西跟案情有關係,這個鍋誰要背?所以目前在實務狀況下面,多數法院都會比較「保守」,認為檢察官有相當程度可以去證明「曖昧證據」跟案件有關係,如果人放出去可能會影響案件的進行,人就可以押了,跟有沒有實際犯罪不一定要扯上關係,所以羈押認定的範圍非常寬,這就會造成連署案件裡面,有的法官認為檢察官提出的事證非押不可,裁定羈押禁見,所有人都不可以接觸;但同樣的案件落到不同法官的時候,可能會覺得這些人沒押起來,也不影響案件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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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羈押,法官會看有沒有符合3個條件,在刑事訴訟法有規定:「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連署造假案涉及偽造文書或個資法,兩種罪名都不符合「最輕本刑5年以上重罪」的定義,因此只會考慮被告有沒有逃亡和串證之虞。
同樣是「幽靈連署案」,新北地檢署本週偵辦國民黨三重區黨部執行長羅大宇等6人,也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但通通交保,法官裁定理由交代不多:「6人犯罪嫌疑重大,但審酌其涉案情節、分工角色、行為態樣、檢察官偵辦進度及比例原則」。
台南地檢署上個月偵辦民進黨立委林俊憲、王定宇罷免連署造假案,聲押國民黨台南市黨部副主委等2人獲准,法官當時詳細解釋,莊姓副主委「供詞和其他共犯內容不同,尚有疑似共犯未到案,有待釐清2人及其他共犯參與犯罪情節程度。以被告2人在市黨部身分影響力及查獲證據內容,足認有滅證或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也可能損害他人及中央選舉委員會、台南市選舉委員會等就審核罷免提議案是否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的正確性。」
對比上述兩案,黃呂錦茹聲押庭能順利過關嗎?律師何孟臨用「大白話」分析,羈押的立法目的是預防被告放出去之後,可能會做某些事情,影響案情真實性的發現、影響偵查進度,所以人先關起來讓檢察官能夠專心辦案。
何孟臨表示,究竟怎樣叫做「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實務上來講,今天如果被告抓到,手機對話紀錄拿出來看,發現有陌生人講了「好像跟案情有關但又沒什麼關係」的事情時,這種陷入曖昧不明的狀態,就是法院會去決定這跟偵辦進度有沒有關係,這種時候就會讓法官陷入兩難,究竟要放還是不放?放被告出去,結果這個東西跟案情有關係,這個鍋誰要背?所以目前在實務狀況下面,多數法院都會比較「保守」,認為檢察官有相當程度可以去證明「曖昧證據」跟案件有關係,如果人放出去可能會影響案件的進行,人就可以押了,跟有沒有實際犯罪不一定要扯上關係,所以羈押認定的範圍非常寬,這就會造成連署案件裡面,有的法官認為檢察官提出的事證非押不可,裁定羈押禁見,所有人都不可以接觸;但同樣的案件落到不同法官的時候,可能會覺得這些人沒押起來,也不影響案件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