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宣布,因受美國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影響,決議將今年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結算申報與繳納期限,從原訂的5月31日延長1個月至6月30日止,民眾若受此政策影響無法如期繳納稅款,亦可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稅,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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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說明,綜合所得稅各批次退稅期程維持不變,民眾於114年6月30日前採網路申報(含稅額試算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回復),及於同年5月12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以稅額試算書面回復之退稅案件,可適用第1批(114年7月31日)退稅,權益不受影響。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配合所得稅展延申報及繳納期間,延長下列作業期間:

  1. 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作業期間為114年4月28日至6月30日。
  2. 綜合所得稅透過網路申報應行檢送之其他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應於114年7月10日前送(寄)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代收;國人納稅義務人得於114年7月10日前使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附件上傳功能上傳。
  3. 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採用網路辦理結算申報應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含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應於114年7月31日前將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附件資料得於114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4. 申請延期提示受控外國企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者,得延期至114年12月31日前送交。
  5. 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及特殊會計年度(週結制),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75條及第101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清)算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者,其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30日;其申請延期提示受控外國企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者,其送交期限為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6個月。
隨著申報期限延後,各項作業時程也同步調整,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期延至今年6月30日;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應檢送之證明文件,需於7月10日前寄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透過電子申報網站上傳;營利事業及團體結算申報附件資料,則延長至今年7月31日前送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