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邱姓男子於2022年通過公務人員三等高考,分發到台東縣府某科室擔任科員,月薪高達5萬,但工作上頻頻出現問題,不只遲到早退,連基本的文書作業能力,「Word、Excel」等文書系統都不會使用,還經常以「不知道」、「不會做」逃避問題,就連5名同事的名字都不記得,6個月後試用期一到,邱男沒通過考核,他不服提出復審被駁回,他再提起行政訴訟,案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判決指出,邱男提出的主張均無可採。原處分及復審決定,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邱男也丟了鐵飯碗。
根據判決書指出,邱男於2022年通過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人事行政職系人事行政科及格,並於隔年3月14日,前往台東縣府組織企畫科室擔任科員,經過6個月試用期後卻被告知成績不合格,於11月23日依處分解職,邱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狀告台東縣政府。
在邱男任職期間,考核結果指出他,「品質粗糙,重複犯錯:文書處理總是不斷再犯相同錯誤,歷經科長多次檢查更正後仍會再犯業經指正之錯誤。屢經同仁反映有遲到早退情事。上班時間常有不在座位上的情形,常有無故離開2、30分鐘等狀況。下午穿著拖鞋、短褲於本處辦公室外、以手機講私人電話約2小時。規劃時便將應由自己負責之工作內容分配給其他同仁。經常以『不知道』、『不會做』、『我錯了』等用語規避工作。欠缺Word、Excel等文書處理作業系統基本操作能力。連同辦公室同仁都無法完全識別,時常發生不知處內同仁叫什麼名字等情形。」
因此單位駐館在考核時的「總評欄」記載:「工作品質粗糙、學習態度不佳、基本文書處理能力低下、專業能力缺乏且未能從經驗中學習成長,各項表現均未符合本職工作應有要求,無法勝任職務……。」等語。
因此邱男主管認為,他有不適任情形的具體事實,評定其試用成績不及格之考核結果,送由考績委員會審議,經審酌邱男出席接受詢答申辯的意見陳述後,決議以《任用法》第20條第2項第5款不適任情形,核予試用成績不及格。經人事核定,邱男於2022年11月23日遭解職。
邱男對此表示不滿,指出試用期間都沒人教他,自己只能自行摸索,考核評論並非事實:「我起步可能就忘東忘西、常出錯、不會寫公文,可是科長教的我都盡量記起來下次改進」,提出復審遭駁,故提起行政訴訟。
案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各項證據可指出邱男有未針對問題脈絡思考,致有脫離常軌之不合理思惟情形,以及在決策上有多次不合理做法,可證實邱男「理解力差,邏輯不通」、「缺乏基本文書處理能力」、「缺乏人際互動及溝通協調能力」之具體事實,認為縣府解職處分合理,駁回邱男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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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邱男任職期間,考核結果指出他,「品質粗糙,重複犯錯:文書處理總是不斷再犯相同錯誤,歷經科長多次檢查更正後仍會再犯業經指正之錯誤。屢經同仁反映有遲到早退情事。上班時間常有不在座位上的情形,常有無故離開2、30分鐘等狀況。下午穿著拖鞋、短褲於本處辦公室外、以手機講私人電話約2小時。規劃時便將應由自己負責之工作內容分配給其他同仁。經常以『不知道』、『不會做』、『我錯了』等用語規避工作。欠缺Word、Excel等文書處理作業系統基本操作能力。連同辦公室同仁都無法完全識別,時常發生不知處內同仁叫什麼名字等情形。」
因此單位駐館在考核時的「總評欄」記載:「工作品質粗糙、學習態度不佳、基本文書處理能力低下、專業能力缺乏且未能從經驗中學習成長,各項表現均未符合本職工作應有要求,無法勝任職務……。」等語。
因此邱男主管認為,他有不適任情形的具體事實,評定其試用成績不及格之考核結果,送由考績委員會審議,經審酌邱男出席接受詢答申辯的意見陳述後,決議以《任用法》第20條第2項第5款不適任情形,核予試用成績不及格。經人事核定,邱男於2022年11月23日遭解職。
邱男對此表示不滿,指出試用期間都沒人教他,自己只能自行摸索,考核評論並非事實:「我起步可能就忘東忘西、常出錯、不會寫公文,可是科長教的我都盡量記起來下次改進」,提出復審遭駁,故提起行政訴訟。
案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各項證據可指出邱男有未針對問題脈絡思考,致有脫離常軌之不合理思惟情形,以及在決策上有多次不合理做法,可證實邱男「理解力差,邏輯不通」、「缺乏基本文書處理能力」、「缺乏人際互動及溝通協調能力」之具體事實,認為縣府解職處分合理,駁回邱男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