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以收賄、圖利、背信、公益侵占4大罪起訴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移審後為了是否繼續羈押,柯文哲等4名在押被告「三度三關」,歷經兩度重金交保、檢方兩度抗告,北院第三次開聲押庭後,改裁羈押3個月,期限是下週二(4月1日),合議庭今日裁定,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李文宗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北院裁定指出,依照卷內證據資料,柯文哲等人犯罪嫌疑重大,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審酌被告等人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已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等人有動機潛逃海外以規避本案審判,如經判決有罪確定可能受到刑罰之虞。又依本案目前之審理進度,被告等人與同案共犯及證人供述均有差異,辯護人復聲請調閱數量相當龐大之廉詢、偵訊錄音錄影光碟,並擬聲請傳喚為數非少之證人,復佐以本案卷宗繁雜、共犯甚多,未來很可能須長時間、密集進行審理,案情仍有晦暗不明之高度可能,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等人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故原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
合議庭認為,被告等人所涉犯罪情節對社會之危害性非輕、於本案犯行之分工程度、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及被告等人之人身自由利益後,認具保、限制住居等替代之處分,尚無法達到防止被告等人逃亡或可能勾串共犯或證人之效果,另為確保本案審判及將來執行程序之進行,故認對被告等人羈押係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而認有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14年4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至於柯文哲律師以血尿等病情為由,主張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昨日(3月27日)遞狀聲請具保停押,北院表示,此部分尚待本院另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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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認為,被告等人所涉犯罪情節對社會之危害性非輕、於本案犯行之分工程度、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及被告等人之人身自由利益後,認具保、限制住居等替代之處分,尚無法達到防止被告等人逃亡或可能勾串共犯或證人之效果,另為確保本案審判及將來執行程序之進行,故認對被告等人羈押係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而認有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14年4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至於柯文哲律師以血尿等病情為由,主張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昨日(3月27日)遞狀聲請具保停押,北院表示,此部分尚待本院另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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