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巴黎銀行經理諸慶恩,多年前向富商翁茂鍾追債,卻遭到翁茂鍾利用司法圈人脈報復,指控諸慶恩偽造定存單,一審無罪、二審判刑4個月,上訴最高法院時因病過世,含冤而終,歷經再審(第一次聲請遭駁回)、非常上訴、再審(第二次聲請獲准),案件重回高等法院審判後,由檢方撤回一審上訴,讓諸慶恩獲判無罪確定。
最高檢察署指出,臺灣法律史上最複雜的救濟程序案件當屬諸慶恩案!諸慶恩係於86年涉犯偽造文書案件,於偵審期間遭受不公平處遇,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臺高檢)檢察官為維護其人權,前於110年3月間以發現新事證,足認諸慶恩應受無罪判決為由,為其利益向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聲請再審,同時亦向最高檢察署聲請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惟上開再審聲請迭經臺高院及最高法院以程序違法為由駁回確定。
嗣111年12月間邢檢察總長審酌後,認上開臺高檢檢察官非常上訴之聲請有理由,於111年12月15日以111年度非上字第161號檢察總長非常上訴書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4號非常上訴判決,撤銷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411號判決關於諸慶恩因死亡不受理部分,排除諸慶恩案聲請再審之程序障礙後,臺高檢檢察官於113年4月10日再次為諸慶恩之利益向臺高院聲請再審。
案經臺高院於114年1月23日以113年度聲再字第174號裁定開始再審,臺高檢檢察官於114年3月26日撤回上訴,至此諸慶恩無罪確定。
綜觀全案歷經再審(臺高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23號駁回聲請再審裁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997號駁回檢察官抗告之裁定)、非常上訴(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4號判決撤銷原判決關於不受理部分)、再審(臺高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74號開始再審之裁定)等非常救濟程序前後逾4年,終使諸慶恩於歿後22年獲致確定之無罪判決,創下檢察官成功為已死亡被告平冤之司法先例,更實現諸慶恩及家屬「從此以後,有公義的冠冕為我存留」(聖經提摩太後書第四章第7-8節)的殷殷亟盼,可謂奇蹟。本案於上開非常救濟過程,一、二、三審院、檢各司其職,共同體現刑事訴訟再審、非常上訴制度糾正確定判決事實及法律錯誤之精神,檢察官發揮「法律守護者」、「公益代表人」之角色,法官則勇於公平審判,平反冤錯!
尤其本案於臺高檢檢察官首次聲請再審遭駁回確定後,最高檢察署林麗瑩檢察官、臺灣高等檢察署張斗輝檢察長、黃冠運檢察官及花蓮地檢署陳佳秀檢察長仍未放棄,持續以專案團隊發揮「檢察一體」的精神接力救濟,貫徹公義,終使正義以人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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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111年12月間邢檢察總長審酌後,認上開臺高檢檢察官非常上訴之聲請有理由,於111年12月15日以111年度非上字第161號檢察總長非常上訴書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4號非常上訴判決,撤銷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411號判決關於諸慶恩因死亡不受理部分,排除諸慶恩案聲請再審之程序障礙後,臺高檢檢察官於113年4月10日再次為諸慶恩之利益向臺高院聲請再審。
案經臺高院於114年1月23日以113年度聲再字第174號裁定開始再審,臺高檢檢察官於114年3月26日撤回上訴,至此諸慶恩無罪確定。
綜觀全案歷經再審(臺高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23號駁回聲請再審裁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997號駁回檢察官抗告之裁定)、非常上訴(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4號判決撤銷原判決關於不受理部分)、再審(臺高院113年度聲再字第174號開始再審之裁定)等非常救濟程序前後逾4年,終使諸慶恩於歿後22年獲致確定之無罪判決,創下檢察官成功為已死亡被告平冤之司法先例,更實現諸慶恩及家屬「從此以後,有公義的冠冕為我存留」(聖經提摩太後書第四章第7-8節)的殷殷亟盼,可謂奇蹟。本案於上開非常救濟過程,一、二、三審院、檢各司其職,共同體現刑事訴訟再審、非常上訴制度糾正確定判決事實及法律錯誤之精神,檢察官發揮「法律守護者」、「公益代表人」之角色,法官則勇於公平審判,平反冤錯!
尤其本案於臺高檢檢察官首次聲請再審遭駁回確定後,最高檢察署林麗瑩檢察官、臺灣高等檢察署張斗輝檢察長、黃冠運檢察官及花蓮地檢署陳佳秀檢察長仍未放棄,持續以專案團隊發揮「檢察一體」的精神接力救濟,貫徹公義,終使正義以人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