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三廠半個月前失火發生衝突插曲,恆春鎮鄉代趙記明,為強行進入廠區,開車衝撞大門,與現場員警爆發口角,檢警以妨害公務罪偵辦,並具體求刑8個月,如果法院真的照這個刑度判決有罪,趙記明必須入獄服刑。
屏東地檢署檢察官賴以修指揮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下稱保二總隊)第四大隊第三中隊,偵辦屏東縣恆春鎮民代表會主席趙記明衝撞核三廠大門案件,全案於近日偵查終結,以涉犯刑法第135條第3項第1款、第1項之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脅迫罪嫌提起公訴。
屏檢查出,趙記明於民國114年3月6日中午12時4分許,駕駛自用小客車前往核三廠,向核三廠簡姓公關經理表示欲進入核三廠內視察火災現場狀況,經理表示,若欲進入核三廠仍需按照法律規定申請入場始得進,趙記明遂向簡姓經理告以「你如果不讓我進去的話,我絕對撞」等語,此時現場已有保二總隊陳姓員警駐守於核三廠大門處,豈料,趙記明竟於同日12時7分許,基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施強暴脅迫之犯意,駕駛自小客車衝撞核三廠大門處鐵捲門,毀損核三廠之鐵捲門,致鐵捲門因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核三廠(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為維護核三廠大門之秩序並避免其二次衝撞大門,陳姓員警立即上前制止,並以手指駕駛座之方式喝斥令其下車,惟趙記明仍未下車,此時另一名保二總隊大門警衛見狀,本於核三廠安全維護之法定職務權限,業已拔槍並以手按住配槍之方式保持警戒,同時喝令趙記明下車、將車輛倒退離開大門等語,現場執勤員警亦上前打開車門欲將趙記明拉下自小客車,趙記明仍拒不下車並駕駛自小客車再次朝員警及鐵捲門方向行駛執意衝撞,且在車上以手指員警之方式,脅迫員警將槍放下、並對員警喝斥為何要拔槍,以此脅迫方式妨害三名員警依執行職務。
檢察官審酌趙記明為屏東縣恆春鎮民代表會主席,為國家民意代表,對於核三廠係我國關鍵基礎設施及核三廠駐守之員警相關業務執掌應知之甚詳,本應理性問政,透過正當法律程序及相關法定職權,在合乎法律之前提下充分展現表意自由以解決問題,竟捨此不為,以衝撞大門之方式妨害員警執行公務,且上開犯罪行為經媒體迅速傳播,造成國人輿論譁然,對整體社會造成極大之影響,犯罪情節實屬嚴重,為避免衍生模仿效應,兼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請求法院從重量處有期徒刑8 月以上之刑度,方屬罪責相當,以維法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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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檢查出,趙記明於民國114年3月6日中午12時4分許,駕駛自用小客車前往核三廠,向核三廠簡姓公關經理表示欲進入核三廠內視察火災現場狀況,經理表示,若欲進入核三廠仍需按照法律規定申請入場始得進,趙記明遂向簡姓經理告以「你如果不讓我進去的話,我絕對撞」等語,此時現場已有保二總隊陳姓員警駐守於核三廠大門處,豈料,趙記明竟於同日12時7分許,基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施強暴脅迫之犯意,駕駛自小客車衝撞核三廠大門處鐵捲門,毀損核三廠之鐵捲門,致鐵捲門因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核三廠(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為維護核三廠大門之秩序並避免其二次衝撞大門,陳姓員警立即上前制止,並以手指駕駛座之方式喝斥令其下車,惟趙記明仍未下車,此時另一名保二總隊大門警衛見狀,本於核三廠安全維護之法定職務權限,業已拔槍並以手按住配槍之方式保持警戒,同時喝令趙記明下車、將車輛倒退離開大門等語,現場執勤員警亦上前打開車門欲將趙記明拉下自小客車,趙記明仍拒不下車並駕駛自小客車再次朝員警及鐵捲門方向行駛執意衝撞,且在車上以手指員警之方式,脅迫員警將槍放下、並對員警喝斥為何要拔槍,以此脅迫方式妨害三名員警依執行職務。
檢察官審酌趙記明為屏東縣恆春鎮民代表會主席,為國家民意代表,對於核三廠係我國關鍵基礎設施及核三廠駐守之員警相關業務執掌應知之甚詳,本應理性問政,透過正當法律程序及相關法定職權,在合乎法律之前提下充分展現表意自由以解決問題,竟捨此不為,以衝撞大門之方式妨害員警執行公務,且上開犯罪行為經媒體迅速傳播,造成國人輿論譁然,對整體社會造成極大之影響,犯罪情節實屬嚴重,為避免衍生模仿效應,兼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請求法院從重量處有期徒刑8 月以上之刑度,方屬罪責相當,以維法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