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比特犬「Lucky」11天2度跳車咬傷機車騎士,網友對於飼主沒管好十分氣憤,痛斥應該以「公共危險」罪偵辦起訴。即使因為飼主沒做好安全防護,導致比特犬變「移動凶器」,會構成公共危險嗎?
典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丁昱仁為網友解惑:「刑法中的公共危險罪章,是規定在第173條到194條之間,最主要就是一些典型的犯罪行為,會造成社會及公共安全『普遍性』的危害。
比較常見的,譬如說放火罪、失火罪、還有我們看到的肇事逃逸罪,交通的危險駕駛,還有像是劫機,或者是我們在水裡面,在商品裡面下毒的『千面人條款』,甚至有阻塞逃生通道這一類等等的犯罪,會廣泛性、比較典型發生,造成社會公共安全上的危害,這樣的情形會列在刑法的公共危險罪章裡面。
今天關於所飼養的寵物,不當管理造成他人危害,目前在刑法裡面並沒有相關公共危險犯罪的制訂,因此也只能依照一般過失傷害的規定,來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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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常見的,譬如說放火罪、失火罪、還有我們看到的肇事逃逸罪,交通的危險駕駛,還有像是劫機,或者是我們在水裡面,在商品裡面下毒的『千面人條款』,甚至有阻塞逃生通道這一類等等的犯罪,會廣泛性、比較典型發生,造成社會公共安全上的危害,這樣的情形會列在刑法的公共危險罪章裡面。
今天關於所飼養的寵物,不當管理造成他人危害,目前在刑法裡面並沒有相關公共危險犯罪的制訂,因此也只能依照一般過失傷害的規定,來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