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檢偵辦前台北市長柯文哲的京華城案,聲請扣押建案土地獲准,威京集團旗下的鼎越公司,不服法院裁定,抗告成功,全案將發回台北地院重裁。
高院說明如下:
壹、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原裁定主文:第三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扣押。】
貳、理由要旨 原裁定依檢察官之聲請,准許扣押系爭土地。惟犯罪利得扣押之前提,須先予判斷有無「犯罪所得」,而刑法所謂「犯罪所得」,係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即無從為沒收、追徵或以財產抵償之諭知。本案之不法利益應指容積獎勵 20%,並不是系爭土地,則如何認系爭土地為犯罪所得而為得沒收之物得扣押?縱認係為保全追徵而扣押鼎越公司所有之系爭土地,然原裁定扣押系爭土地全部,是否有違比例原則?又鼎越公司依約須完成「韌性城市貢獻獎勵」、「智慧城市貢獻獎勵」、「宜居城市貢獻獎勵」之要求後才能取得容積獎勵,但鼎越公司是否已依約完成要求而取得容積獎勵20%?如未取得,是否仍得准許為扣押?再鼎越公司已向臺北市政府表示願先暫緩 20%獎勵容積部分之工程,儘速辦理變更設計,則系爭大樓容積獎勵是否仍能存在?以上原裁定未為妥適說明。綜上,鼎越公司提起抗告為有理由,故將原裁定撤銷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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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原裁定主文:第三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扣押。】
貳、理由要旨 原裁定依檢察官之聲請,准許扣押系爭土地。惟犯罪利得扣押之前提,須先予判斷有無「犯罪所得」,而刑法所謂「犯罪所得」,係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即無從為沒收、追徵或以財產抵償之諭知。本案之不法利益應指容積獎勵 20%,並不是系爭土地,則如何認系爭土地為犯罪所得而為得沒收之物得扣押?縱認係為保全追徵而扣押鼎越公司所有之系爭土地,然原裁定扣押系爭土地全部,是否有違比例原則?又鼎越公司依約須完成「韌性城市貢獻獎勵」、「智慧城市貢獻獎勵」、「宜居城市貢獻獎勵」之要求後才能取得容積獎勵,但鼎越公司是否已依約完成要求而取得容積獎勵20%?如未取得,是否仍得准許為扣押?再鼎越公司已向臺北市政府表示願先暫緩 20%獎勵容積部分之工程,儘速辦理變更設計,則系爭大樓容積獎勵是否仍能存在?以上原裁定未為妥適說明。綜上,鼎越公司提起抗告為有理由,故將原裁定撤銷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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