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台北市議員陳怡君,涉嫌利用人頭詐領助理費300多萬,士林地檢署13日聲押被駁回,但抗告成功,士林地院(20))下午3點重開羈押庭,開庭不到一小時,法官就裁定收押禁見,陳怡君可提抗告。
而士林地院裁定陳怡君羈押的理由,法官認為陳怡君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以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犯罪嫌疑重大,且陳怡君與相關證人關係密切,又擔任台北市議員民代身份,有相當影響力。
法官也指出,陳怡君曾提醒下屬如何面對檢調機關,且同案被告之供述,亦多有維護陳怡君,因此考量陳怡君被告身分就案情重要之事項,與相關證人之供述有所出入,究以何者所述為真,仍待檢警持續調查以釐清真相,自難僅以目前偵查所得之證據資料及強制處分之情形,遽予排除被告已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可能性,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另被告所涉為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是其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預期將來之處罰非輕,衡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乃基本人性,被告既始終否認犯行,已然排除其有干預或影響其他同案被告或證人供述之動機,亦有相當理由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因此法官認為本件被告具有刑事訴訟法羈押事由無訛。再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已確保追訴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本件聲請人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自2月20日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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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也指出,陳怡君曾提醒下屬如何面對檢調機關,且同案被告之供述,亦多有維護陳怡君,因此考量陳怡君被告身分就案情重要之事項,與相關證人之供述有所出入,究以何者所述為真,仍待檢警持續調查以釐清真相,自難僅以目前偵查所得之證據資料及強制處分之情形,遽予排除被告已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可能性,故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另被告所涉為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是其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預期將來之處罰非輕,衡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乃基本人性,被告既始終否認犯行,已然排除其有干預或影響其他同案被告或證人供述之動機,亦有相當理由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因此法官認為本件被告具有刑事訴訟法羈押事由無訛。再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已確保追訴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本件聲請人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自2月20日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