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被控於立法委員任內詐領助理費,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欺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而高等法院認為根據立法院組織法其中的規定有違明確性原則,裁定案件停審,並聲請釋憲,經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高虹安涉在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台北地方法院認定不法所得為11萬餘元,一審遭判7年4月,台灣高等法院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法庭關於法規範不得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解釋,牴觸憲法第18條規定,裁定停止審理,聲請憲法法庭宣告該條文違憲。
憲法法庭表示,立法院組織法規定於個案的具體適用,均應由個案有權機關或救濟機關做適當解釋,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且相關規定非聲請人就此案作成被告有罪與否終局裁判所應適用的法律,與憲法訴訟法第55條要件不合,因此第二審查庭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高院今天表示,高虹安立委任內涉詐領助理費案將回到承審合議庭續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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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表示,立法院組織法規定於個案的具體適用,均應由個案有權機關或救濟機關做適當解釋,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且相關規定非聲請人就此案作成被告有罪與否終局裁判所應適用的法律,與憲法訴訟法第55條要件不合,因此第二審查庭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高院今天表示,高虹安立委任內涉詐領助理費案將回到承審合議庭續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