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因涉入京華城容積弊案以及政治獻金假帳案,被依收賄、背信、圖利以及公益侵占等罪遭到檢方起訴,而整起案件共有11人被起訴,除柯文哲外,另包括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北市議員應曉薇及眾望基金會董事長李文宗等4名在押被告,這4人在移審台北地院後,目前為止,共歷經合議庭二度裁定交保,以及檢方二度不服裁定,提起二次抗告,今(2)日台北地院要第三度開接押庭審理。到底什麼是抗告?抗告有沒有次數限制?在《刑事訴訟法》裡都有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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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可以提抗告?

依照「司法院裁判書用語辭典資料庫查詢系統」所示,刑事、民事、行政、家事法當中,均可以提出抗告,行使訴訟救濟的權利。而在刑法中,裁定的種類繁多,為了讓訴訟程序順利進行,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明定,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原則上不得抗告。但有「得抗告」的明文規定者,及以下干預重大權利的情形,可以提出抗告:

一、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105條第3項、第4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的裁定

二、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的裁定。

但也有部分情形無法提起抗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05條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抗告有次數限制嗎?

在刑事訴訟法當中,並沒有抗告次數的規定,也因此只要不滿法院裁定,都可以提出抗告,直到台灣高等法院「駁回抗告」為止。

在柯文哲涉貪案中,當檢察官認為有羈押柯文哲的必要,就可以台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柯文哲。台北地院收到檢方遞狀聲請羈押後,會開「羈押庭」審理,會由一至三位法官審理,若有三位法官,則是審判長及法官組成的「合議庭」,最後會做出針對被告作出「裁定」,而非判決。

法官做出裁定後,讓被告交保,不羈押,若檢察官不服,則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規定,向該法院的上級法院,依法提起抗告。不過在刑事訴訟法第415條中,「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部分情形例外)」則指不能對「高院」作出的裁定,提出抗告;但若高院裁定「發回更裁」,仍能對台北地院(針對本案)最新裁定,依法再提出抗告。

意即針對上級法院作出的裁定,只要不是「駁回」,提出抗告就「沒有次數限制」,例如這次高院「撤銷原裁定,發回更裁」北院合議庭再做出交保裁定,檢方若不服裁定結果,仍可再依法提起抗告。

在以往司法紀錄中,抗告次數高紀錄是5次。當年北檢偵辦砂石車駕駛張德正開車衝撞總統府案,檢方要羈押張,北院卻屢屢裁定交保,北檢總共抗告五次,最後一次高院駁回後,北檢未再提抗告,張才確定交保。目前看來,若柯文哲仍獲「交保」,檢方恐怕還是不服,研擬提起抗告。

抗告會出現什麼裁定結果?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及407條規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將抗告書狀送交原審法院;而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提出抗告後,合議庭法官可做出以下三種裁定:

一、「裁定駁回」,法官若認為抗告無理由,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規定,應裁定駁回。在柯文哲案中,若高院裁定「駁回」,柯文哲便可無保請回。

二、「發回更裁」,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規定,法院若認為抗告「有理由」,應更正其裁定,若抗告理由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依法應於接受抗告書狀後3日內,送交抗告法院,並得添具意見;若法院裁定「撤銷原裁定並發回更裁」,以本案來說,台北地院就必須再開一次羈押庭。

三、「高院自為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13條中規定,提起抗告時,原審上級法院可於有必要時「自為裁定」,在本案中意即高院法官自行做出裁定。不過就目前實務上,自為裁定的結果,仍較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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