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起訴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等11人,涉入京華城容積弊案及政治獻金假帳案,其中柯文哲、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北市議員應曉薇及眾望基金會董事長李文宗等4名在押被告,移審台北地院後,歷經合議庭二度裁定交保,北檢二度抗告成功,台北地院預計今(2)日傍晚6時,重開第三次移審接押庭,據悉北院也已通知柯文哲等4人,於上午11時到北院報到後,並在候審室等候開庭,裁定結果預計最快深夜就會揭曉。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政治獻金案,日前被更裁7,000萬元交保,北檢不服裁定,於12月31日下午5時30分許,二度提出抗告,高院1日審理後,晚間8時15分宣布撤銷原裁定、發回台北地院更裁,除了柯文哲以外,涉案的李文宗、應曉薇、沈慶京等人的交保裁定,同樣被撤銷。因此北院訂於今日晚間6時許開三庭審理。
高院撤銷原裁定理由認為,柯文哲為前台北市長及民眾黨主席(現為前主席)、沈慶京為威京集團負責人、應曉薇為台北市議員、李文宗為眾望基金會董事長,其等與共犯、同案被告、相關證人間,具有長官部屬、黨務幕僚、業務監督或親友等關係,顯有事實足認被告4人與其他被告、證人間有相互勾串之高度可能。高院認定,本案既有其他共犯尚未到案,前揭共犯或證人亦未經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進行交互詰問程序,參酌前揭事證,堪認被告4人與各該共犯或證人之勾串空間仍屬存在。
因此,高院認定,原裁定以被告4人雖有滅證及勾串共犯之證人之虞,但本案檢察官偵查完備提起公訴,被告4人於偵查中經原審法院裁定羈押接見,重要證人均於偵查中具結證述,被告等人供述、證人證述是否可採,僅屬證據取捨之事實認定問題,而認被告4人無羈押必要,似嫌速斷,其是否妥適尚非無疑。
高院表示,依照現今科技發達,可利用網際網路秘密通訊,且隱蔽性極高不易察覺之實況判斷,被告4人保釋在外後,顯可輕易利用相關通訊軟體,進行隱密通訊而與共犯或證人勾串,並不因被告4人、同案被告及相關證人,已於偵查中為相關陳述而有區別。
高院提到,被告4人與同案被告、相關證人間,既不排除仍有前揭相互勾串之虞,僅憑原裁定併命其等於具保後,不得與同案被告或證人為日常生活及工作所必須以外接觸之誡命,是否確能防免被告4人與同案被告、相關共犯或證人接觸而相互勾串,並使各該被告、共犯、證人之證詞不受污染,殊有疑問,遑論該除外條款之範圍並非具體,原裁定亦未說明具體之執行方法,理由難認完備,自非允當。
高院因此認定,檢察官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原裁定既有未盡之處,合議庭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根據高院裁定理由,明顯認定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及李文宗交保在外仍有高度串證可能,因此,法界多數認為,柯文哲等4人經北院三度開移審接押庭更改裁定羈押禁見的機率大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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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撤銷原裁定理由認為,柯文哲為前台北市長及民眾黨主席(現為前主席)、沈慶京為威京集團負責人、應曉薇為台北市議員、李文宗為眾望基金會董事長,其等與共犯、同案被告、相關證人間,具有長官部屬、黨務幕僚、業務監督或親友等關係,顯有事實足認被告4人與其他被告、證人間有相互勾串之高度可能。高院認定,本案既有其他共犯尚未到案,前揭共犯或證人亦未經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進行交互詰問程序,參酌前揭事證,堪認被告4人與各該共犯或證人之勾串空間仍屬存在。
因此,高院認定,原裁定以被告4人雖有滅證及勾串共犯之證人之虞,但本案檢察官偵查完備提起公訴,被告4人於偵查中經原審法院裁定羈押接見,重要證人均於偵查中具結證述,被告等人供述、證人證述是否可採,僅屬證據取捨之事實認定問題,而認被告4人無羈押必要,似嫌速斷,其是否妥適尚非無疑。
高院表示,依照現今科技發達,可利用網際網路秘密通訊,且隱蔽性極高不易察覺之實況判斷,被告4人保釋在外後,顯可輕易利用相關通訊軟體,進行隱密通訊而與共犯或證人勾串,並不因被告4人、同案被告及相關證人,已於偵查中為相關陳述而有區別。
高院提到,被告4人與同案被告、相關證人間,既不排除仍有前揭相互勾串之虞,僅憑原裁定併命其等於具保後,不得與同案被告或證人為日常生活及工作所必須以外接觸之誡命,是否確能防免被告4人與同案被告、相關共犯或證人接觸而相互勾串,並使各該被告、共犯、證人之證詞不受污染,殊有疑問,遑論該除外條款之範圍並非具體,原裁定亦未說明具體之執行方法,理由難認完備,自非允當。
高院因此認定,檢察官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原裁定既有未盡之處,合議庭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根據高院裁定理由,明顯認定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及李文宗交保在外仍有高度串證可能,因此,法界多數認為,柯文哲等4人經北院三度開移審接押庭更改裁定羈押禁見的機率大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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