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員警取締交通違規圖利案件,經台中地檢署偵辦第一波偵查終結,共有李姓等18名員警均依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對主管監督事務圖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等罪嫌提起公訴。認為員警囿於舊時代思維但深知悔悟,建請法院處適切、從輕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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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係由吳昇峰檢察官主辦及黃鈺雯、謝怡如檢察官協辦,指揮台中地檢署重案支援中心檢察事務官、法務部?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警政署政風室等機關偵辦。


檢廉調人員查出李姓巡佐等18人,明知員警取締違規停車時,若駕駛人不在場,執法人員應視違規事實,於違規停車逕行舉發逕舉單(俗稱白單)上填寫違規車號、時間、地點及違規條款等資料,並將逕舉單張貼或夾放於遭取締汽、機車之明顯處標示之,再回派出所交由交通警察大隊按取締之內容寄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俗稱紅單)予違規車輛之車主。


涉案之24 名車主或實際駕駛人因與派出所李員、陳員等人關係友好,於收到白單後即請託李、陳處理,而李、陳囿於人情關係請託,竟指示製發逕舉單之基層員警,明知製發白單當時駕駛人並未到場,仍違法將白單轉開為紅單,違規法條由實際之「併排停車」、「違規停車」記載改為罰鍰金額較低之「違規臨時停車」,並將違規行為人名實記載為李、陳2 人,且將紅單交由李、陳逕為請託之人繳納罰緩,繳納時可以繳納較少金額罰鍰。


起書中檢察官審酌被告李、陳2人混淆正當社交往來與請託關說之分際。惟念及被告2 人均囿於請託關說之舊時代思維與錯誤觀念,主觀惡性尚非重大,且犯後態度良好,建請法院量處適切之刑。另郭等16員擔任基層員警,係受警界學長即被告李、陳之請託,礙於同仁情誼或囿於職場封閉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