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女子22日行經土城區延平街、延和路口,正在過馬路時,眼見行人綠燈只剩2秒,趕緊從人行道小跑步穿越,豈料當場被巡邏員警攔下開單,事後親友將此事PO網詢問「綠人剩2秒不能跑嗎?」,引發網友熱烈討論。
原PO在臉書社團「爆料公社」貼出一段影片,事發地點位於土城區延平街、延和路,一名女子疑似對街店面買東西,並請開車的親友臨停等待,在綠燈僅剩2秒之際,小跑步穿越馬路,豈料一到對面便被巡邏員警攔下,當場開罰。原PO指出,員警先是說「大家都停止了,只看到妳一個人在跑」,隨後依違反道交條例第78條1項1款「行人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開罰,忍不住好奇,直呼「小綠人剩2秒不能跑嗎?有這種規定,我怎麼不知道?」
貼文曝光後立刻引發網友熱議,有人直呼「終於罰行人了」、「根據交通規則,綠燈閃爍跟紅燈表示『不准通行』」、「紅燈還跑,被開單活該」、「這跟搶紅燈有什麼不一樣?汽機車黃燈就不能過,一樣意思」,
有民眾也指出,根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其中第207條第二項明確規定:「『行走行人』之綠色燈號閃光顯示時,表示警告行人,剩餘之綠燈時間不多,如已進入道路者,應快速通過,或停止止於道路中之交通島上,如尚未進入道路者,禁止跨入。」對此,原PO也表示,女子並非執意闖紅燈,而是不知規定,「相信很多人也不知道這一條法規」。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貼文曝光後立刻引發網友熱議,有人直呼「終於罰行人了」、「根據交通規則,綠燈閃爍跟紅燈表示『不准通行』」、「紅燈還跑,被開單活該」、「這跟搶紅燈有什麼不一樣?汽機車黃燈就不能過,一樣意思」,
有民眾也指出,根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其中第207條第二項明確規定:「『行走行人』之綠色燈號閃光顯示時,表示警告行人,剩餘之綠燈時間不多,如已進入道路者,應快速通過,或停止止於道路中之交通島上,如尚未進入道路者,禁止跨入。」對此,原PO也表示,女子並非執意闖紅燈,而是不知規定,「相信很多人也不知道這一條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