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2024)年3月間,網紅陳沂在臉書上發文,稱「雞排妹鄭家純都已經三審定讞有罪」、「請大家記得在前面加個『前科犯』或是『更生人』」,連發6篇文章,提及雞排妹、及前科犯等語,讓已改名鄭采勻的雞排妹不滿犯罪前科遭披露,控告陳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後,認為陳沂罪嫌不足,今(23)日處分不起訴陳沂。
2021年5月8日,陳沂在臉書公開手機未接來電紀錄,指控遭電話騷擾,並又於9日凌晨開直播,多次覆誦騷擾電話門號,導致鄭采勻不滿自己的電話被公開,鄭後又在臉書以「色號」技術性洩露陳沂手機號碼,陳沂不滿提告,「雞排妹」最終被依違反個資法,判處3個月,得易科罰金定讞。
色卡洩露電話案判決確定後,陳沂於今年3月22日,在臉書上連發6則貼文,「恭喜雞排妹鄭采勻公布陳沂電話,侵害個資三審定讞。以後看到雞排妹鄭采勻,請記得叫她一聲『前科犯』。...嗨,前科太太,妳今天過得好嗎?」、「...以後提到雞排妹,請打大家記得在前面加個『前科犯』或是『更生人』唷~...」、「...歡慶雞排妹鄭采勻正式成為前科犯,想要來個直播感謝祭呢!要看喊要」以及「恭喜雞排妹鄭采勻前科確定,普天同慶(撒花)以後每年3月22日,就訂為雞排前科日吧!」等文章,讓鄭采勻認為自己的藝名、本名以及犯罪紀錄遭公布,提告陳沂違反個資法。
檢方指出,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犯罪前科」的個人資料,應是公務機關保存的犯罪前科,不包括依公開審理程序或起訴書、判決公告等合法程序已揭露的資料。有關鄭女的原名、藝名及侵害陳沂個人資料的貼文,這些資料應屬公眾週知且經合法公開的事項,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的範疇,難認陳沂有何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的犯行。
檢察官認為,鄭采勻被判刑案子已經被媒體報導揭露,陳沂貼文內容沒有提到案件犯罪事實或判決具體內容,相關資料可從網路查詢,屬於「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足認「雞排妹」遭最高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的資料,經最高法院宣示判決後,應屬個資法第6條第1項第3款之「其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資料」,難認陳沂有何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的犯行。
且陳沂本為該訴訟當事人之一造,就其所提告的事實經法院認定一事公開表述,尚難認主觀上是為自己的不法利益或侵害鄭采勻的利益,不符合個資法第41條的構成要件,因此未傳喚陳沂,以罪嫌不足等理由,給予陳沂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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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卡洩露電話案判決確定後,陳沂於今年3月22日,在臉書上連發6則貼文,「恭喜雞排妹鄭采勻公布陳沂電話,侵害個資三審定讞。以後看到雞排妹鄭采勻,請記得叫她一聲『前科犯』。...嗨,前科太太,妳今天過得好嗎?」、「...以後提到雞排妹,請打大家記得在前面加個『前科犯』或是『更生人』唷~...」、「...歡慶雞排妹鄭采勻正式成為前科犯,想要來個直播感謝祭呢!要看喊要」以及「恭喜雞排妹鄭采勻前科確定,普天同慶(撒花)以後每年3月22日,就訂為雞排前科日吧!」等文章,讓鄭采勻認為自己的藝名、本名以及犯罪紀錄遭公布,提告陳沂違反個資法。
檢方指出,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犯罪前科」的個人資料,應是公務機關保存的犯罪前科,不包括依公開審理程序或起訴書、判決公告等合法程序已揭露的資料。有關鄭女的原名、藝名及侵害陳沂個人資料的貼文,這些資料應屬公眾週知且經合法公開的事項,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的範疇,難認陳沂有何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的犯行。
檢察官認為,鄭采勻被判刑案子已經被媒體報導揭露,陳沂貼文內容沒有提到案件犯罪事實或判決具體內容,相關資料可從網路查詢,屬於「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足認「雞排妹」遭最高法院判決有罪確定的資料,經最高法院宣示判決後,應屬個資法第6條第1項第3款之「其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資料」,難認陳沂有何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的犯行。
且陳沂本為該訴訟當事人之一造,就其所提告的事實經法院認定一事公開表述,尚難認主觀上是為自己的不法利益或侵害鄭采勻的利益,不符合個資法第41條的構成要件,因此未傳喚陳沂,以罪嫌不足等理由,給予陳沂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