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於1997年因涉犯貪污等8重罪的前台中縣大甲鎮代表會主席鄭銘富,也是大甲鎮瀾宮副董事長鄭銘坤的三哥,逃亡中國至今已26年,因追訴時效於今年10月10日期滿,因此台中地院依法判決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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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銘富在縣市合併前,曾任大甲鎮代表會主席,因涉犯教唆殺人案,1996年被列為治平對象被判刑7年6月,此外檢也查出鄭銘富於大甲鎮代會主席任內涉嫌收賄、圖利且開設賭場,台中地檢署1997年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期約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圖利罪及刑法妨害公務罪、2個妨害自由罪、行賄罪、意圖營利賭博罪、普通賭博罪等8項重罪起訴。

不過鄭銘富於1997年11月獲50萬交保後,1998年又因鎮瀾宮改選犯下槍擊案,逃亡中國,2008年鄭銘富也被列為通緝對象。根據台中地院判決,鄭銘富涉犯貪污、圖利、賭博、收賄等8重罪,其中最重本刑之罪是「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追訴權時效期間為20年。

台中地院審理認為,鄭銘富犯罪終了日是1995年12月22日,而檢察官於1997年6月8日提起公訴,但後來鄭銘富趁交保期間潛逃中國,法院於2000年8月25日發布通緝,通緝至今已逾24年,貪污案追訴時效已於今年10月10日屆滿,依法判決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