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某國小的體育老師與6年級學生於今年3月間發生肢體衝突,學生持樂樂球棒攻擊老師,雖然事後有向老師道歉,但老師仍在隔日報警,由制服員警進入校園將學生帶回派出所調查而引發爭議。由於即便是學校、警察也對少年事件法律程序不甚瞭解,台中地院今天作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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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少年事件處理程序說明如下:(1)無論少年觸犯之刑罰法律是否為告訴乃論之罪及被害人事後是否撤回告訴,少年法庭受理後仍應就少之非行進行實體的調查及審理,如認有保護處分之必要,則會裁定給予適當之保護處分。(2)108年6月19修正前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條之1規定,7歲以上未滿12歲之兒童觸犯刑罰法律,由少年法庭依少年保護事件處理,但於108年6月19日刪除該規定,並於少事法第87條第2項明定自公布後1年施行,因此自109年6月19日以後兒童觸法之事件則無再交由少年法庭處理,而回歸教育及社政進行輔導。


台中地院表示,本件經本院少年法庭於113年6月28日裁定不付審理,被害人並無抗告,業已確定。本件經本院少年法庭交付審前調查結果,少年前無非行紀錄,於本院調查時已當庭向老師道歉,法定代理人亦表示以後會勸導少年控制情緒,且老師本即無意追究少年,只是希望少年有所學習,法官斟酌審前調查結果,認本件少年不具需保護性,無裁定進入審理程序及給予保護處分之必要,故裁定本件不付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