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新北市三重分局員警黃瑋震,搭警車巡邏時不幸被吸食「喪屍煙彈」毒駕的黃姓嫌犯,逆向高速撞擊身亡,不只是員警執勤遭遇此毒駕殉職的首例,也因此促成「喪屍煙彈」主成分依托咪酯被列為第二級毒品,日前新北地檢署偵結,起訴肇事的黃姓嫌犯,涉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人於死等罪嫌,最重可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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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指出,現年26歲的黃國維,於今年7月12日下午3點起,陸續吸食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以及當時尚未列為第三級毒品管制的動物麻醉用藥異丙帕酯、人體麻醉用藥依托咪酯的電子煙彈,隔日(13日)凌晨0時許,駕駛賓士車搭載1名朋友出門。半途中,黃姓嫌犯因毒品藥效發作,屢次高速蛇行、闖紅燈、任意左右轉,最後他行駛到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北路與龍門路口,高速逆向迎面撞擊1輛停等紅燈的警備車,警車瞬間向後推撞1輛多元計程車。

挨撞警車一路退到民宅騎樓才停下,駕車的周姓警員腦震盪,與彭姓運將、黃姓嫌犯車上乘客各有多處擦挫傷,3人幸無生命危險,但坐在警車副駕駛座的28歲警員黃瑋震,全身多處骨折導致創傷性血胸,送醫不治,殉職雖獲頒楷模獎章及棺木覆蓋國旗、警旗等哀榮,身後留下遺孀與1名4歲幼子。

肇事的黃姓嫌犯被帶回警局,辯稱疲勞駕駛闖禍,警方查出他有毒品前科,驗出他事發前96小時內,另曾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黃姓嫌犯才坦承開車前,吸食的電子煙彈含有俗稱「喪屍毒」、「太空油」的依托咪酯。

黃姓嫌犯經檢方複訊後聲押獲准至今,檢方日前偵結,依刑法第185條以他法致生道路往來之危險並致人於死、同法第185條之3毒駕致人於死等罪嫌起訴,將由新北地院選任國民法官參審,檢方因此未具體求刑,但第185條之罪法定可判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徒刑。行政院於上(11)月再將依托咪酯提升為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徒刑,意圖販賣而持有,可處5年以上徒刑,轉讓可判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吸食者可判3年以下徒刑。
 


※【NOWnews 今日新聞】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