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符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相關規範意旨,確保兒童免於任何形式身心暴力行為,行政院會今(28)日通過刪除《民法》1085條所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其中「懲戒」常遭誤用或作為對未成年子女為身心暴力藉口,因此法務部提出修政草案,以符合《兒童權利公約》。
法務部說明,考量《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而第1085條所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其中「懲戒」二字在實務上常遭誤用或作為對未成年子女為身心暴力藉口,為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規定及相關一般性意見,提出修正草案。
法務部指出,本次修法改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以闡明父母行使教養權原則,並避免混淆懲戒與教養的概念內涵,宣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應尊重其人格發展,禁止對未成年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以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規定及相關一般性意見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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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指出,本次修法改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以闡明父母行使教養權原則,並避免混淆懲戒與教養的概念內涵,宣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應尊重其人格發展,禁止對未成年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以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規定及相關一般性意見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