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局今(23)日提醒,家中還有微型電動二輪車還沒掛牌的車主們,113年11月30日起微型電動二輪車未領用牌照於道路行駛者,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之1規定,處所有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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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1年11月30日起實施掛牌納管,規定使用中車輛應於2年緩衝期間(至113年11月29日止)需完成領用及懸掛牌照才能騎乘上路,請車主把握時間盡快完成領牌手續,以免受罰。

臺北區監理所提醒,使用中微型電動二輪車辦理掛牌,車主需備妥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車輛出廠證明、統一發票(如有遺失得由原車主以切結方式辦理)、有效期間30日以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等文件,至監理所辦理實車查核合格後,即可領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