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國安/文化大學大眾傳播系兼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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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提出選罷法修正案,基於「票票等值」概念,主張被罷免人的罷免票數要比當初的當選數多,我覺得這方向是對的。

拿之前罷樑來看,就知道一件事情:只要不投你的那方同溫層夠厚,那麼你被罷免成功的機率就大。

有人說,罷免的民意基礎跟當時投市長的民意基礎不同,不能類比;也有人說,阿就支持你的再出來投你就好,沒出來投就代表不支持或是改變想法。沒錯都有道理,但是很似是而非。

首先,民代、縣市長、總統的投票,原本就是「民眾賦予他任期」的投票行為。這個賦予權,是四年一次也好,幾年一次也罷,理論上,他做的好不好,四年後就又得面臨選民考驗。罷免權的設計,雖說是避免首長或民代肆意妄為的某種救濟機制,但它的存在不該是被拿來政治鬥爭的工具。老實說,做得好不好,是主觀的,如果任期內違法濫權,就會被調查吃官司。光是一個被調查,恐怕在首長或民代任內,輿論的壓力、政治的轟炸,就已經吃不消。藍綠白皆然,案例非常多。

投票行為是非常複雜的。民眾普遍對政治是冷感的,不見得充滿激情。今天投你的人,不代表真正死忠支持你,有可能是爛蘋果當中挑一個好的,也有可能是另外的候選人投不下去,就投這個人。假設兩年後此人面臨罷免,很多人選擇不投,也是覺得「幹嘛去投票」,或是「罷免不會過」之類的心態。真正去投的,大部分就是「同溫層」。只要同溫層凝聚力夠強,像陳柏惟那種被罷免票數跟當選票數差了四萬票的狀況,恐怕會一再發生。對民主,絕對不是好事。如果是真正被弄到民眾都看不下去,例如當年韓國瑜市長剛選上就去選總統的狀況,罷免同意票可是遠高於他當選票數,被罷掉,沒人會覺得有問題。

調高罷免門檻,至少讓罷免同意票高於當選票數,才能真正保障「四年一次」與選民間的約定。至少也能讓罷免不要淪為政治鬥爭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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