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細節多,房地合一稅也不例外,財政部11月公布4種常見申報錯誤,包括「將持有期間的列報房貸利息、將取得時間錯認為簽約時間與未符合連續設籍滿六年」等規定。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專案經理曾敬德表示,近年房市交易市場火熱,房地合一稅繳交勢必更加頻繁,民眾申報前一定要了解規定,合法報稅與節稅。
國稅局10月、11月一共列舉四大常見「房地合一稅」錯誤申報方式,一、錯列房貸利息為費用,二、簽約後延遲買賣移轉登記,三、不符合自用原則,四、重建後原舊制所得稅改新制房地合一稅。
一、錯列房貸利息為費用
持有期間列報購屋借款利息31萬元,但房貸利息為房地使用期間之費用,不得認列,被重新核算課稅所得並補徵稅額。
二、簽約後延遲買賣移轉登記
公司於104年11月間與乙君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因故遲於105年2月1日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於110年9月間出售並辦妥移轉登記,該公司認為土地於104年11月間即簽約購買,非屬房地合一稅之課稅範圍,故將出售土地所得額列報為免稅所得,但房地合一稅取得日期認定,是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遭處罰鍰。
三、不符合自用原則
民眾113年1月出售其於106年1月取得的A房地,自行申報課稅所得860萬餘元,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繳納稅額46萬餘元,但民眾107年9月才在A房地辦竣戶籍登記,出售時A房地設籍未連續滿6年,不符合自住房地免稅額適用要件,核定應補稅額126萬餘元。
四、重建後原舊制所得稅改新制房地合一稅
特別合建案例,民眾在房地合一稅上路後,購買土地700萬,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回房地後,以2400萬元出售,但將土地成本700萬元加計互易發票金額750萬元,列報房地合一稅之取得成本為1,450萬元,國稅局減除互易發票金額750萬元,並以合建前A地之原始取得成本700萬元認定B房地交易成本,按A地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適用稅率20%計算補徵稅額150萬元。
曾敬德提醒,由於不動產買賣交易過程稅務繁多,一般人一輩子可能只有一~兩次機會,也導致自行申報錯誤率極高,建議有相關需求時,應諮詢可信任的專業地政士或委由地政士辦理,才能避免補稅、罰鍰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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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錯列房貸利息為費用
持有期間列報購屋借款利息31萬元,但房貸利息為房地使用期間之費用,不得認列,被重新核算課稅所得並補徵稅額。
二、簽約後延遲買賣移轉登記
公司於104年11月間與乙君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因故遲於105年2月1日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於110年9月間出售並辦妥移轉登記,該公司認為土地於104年11月間即簽約購買,非屬房地合一稅之課稅範圍,故將出售土地所得額列報為免稅所得,但房地合一稅取得日期認定,是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遭處罰鍰。
三、不符合自用原則
民眾113年1月出售其於106年1月取得的A房地,自行申報課稅所得860萬餘元,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繳納稅額46萬餘元,但民眾107年9月才在A房地辦竣戶籍登記,出售時A房地設籍未連續滿6年,不符合自住房地免稅額適用要件,核定應補稅額126萬餘元。
四、重建後原舊制所得稅改新制房地合一稅
特別合建案例,民眾在房地合一稅上路後,購買土地700萬,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回房地後,以2400萬元出售,但將土地成本700萬元加計互易發票金額750萬元,列報房地合一稅之取得成本為1,450萬元,國稅局減除互易發票金額750萬元,並以合建前A地之原始取得成本700萬元認定B房地交易成本,按A地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適用稅率20%計算補徵稅額150萬元。
曾敬德提醒,由於不動產買賣交易過程稅務繁多,一般人一輩子可能只有一~兩次機會,也導致自行申報錯誤率極高,建議有相關需求時,應諮詢可信任的專業地政士或委由地政士辦理,才能避免補稅、罰鍰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