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112)年74歲男子葉榮華,因受不了陳姓前房客常來鬧事,葉男憤而持水果刀殺死陳姓前房客,還用腳踹踢了陳男兩次,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審理後,依殺人罪判葉榮華17年徒刑,案經上訴,今(20)高等法院判決出爐,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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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緣於112年5月13日,下午5時15分許,原本向葉榮華承租廠房的陳姓前房客退租後,屢次回到工廠和葉榮華發生爭執,陳以三字經和五字經辱罵葉男,葉因此持水果刀先往陳男左胸入,再接續往左側面部刺入,造成陳男面部、心臟及肺動脈幹銳器傷,大量出血死亡。

新北地院國民法庭認為,葉男雖然願意出30萬元賠償,但家屬拒絕和解及原諒,考量他符合自首條件卻不承認殺人,決定判17年,但葉男不服上訴二審,強調自己沒有殺人犯意。今日高院判決書指出,檢方調查證據後,認定被告犯罪手段先持刀朝被害人胸部刺 入 ,拔出刀後又往被害人左側面部刺入,確有殺人直接故意,被告犯殺人罪,事證明確,均有所憑,認定事實並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 ,適用法律亦無違誤 。 葉男主張無殺人之犯意,均不可採 。因此高院合議庭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刑度。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