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吳姓男子民國70年和妻子結婚後,住在新北市板橋區,兩人還育有兩子女,但吳姓男子婚後沉迷賭博,就算拿房子抵押都還無法還清積欠賭債。結縭21年後,民國91年12月27日,吳姓男子親筆寫下離婚證書後,就離家出走,下落不明,對家人也都未聞問,子女全由妻子一人撫養。吳男妻子訴請離婚,承審法官認為,雖然兩人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前,吳男就離家出走,22年來行蹤不明,對原告及子女全未聞問,惡意遺棄原告及子女,且兩造長期未同住,婚姻已生重大破綻且無法回復,判吳姓男子妻子獲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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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指出,吳姓男子妻子主張丈夫婚後因賭博積欠鉅額債務,雙方都已於91年間協議離婚,雖未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吳男便離家出走,從此音訊全無。依吳姓男子妻子所提出離婚證明書記載:「本人甲○○乙○○○於民國91年12月27日正式離婚絕無怨言無夫妻關係於此立証」等語,顯見吳男與妻子早於91年間有離婚協議,雙方均無維持婚姻之意。

而吳姓男子和妻子的子女也作證,專科時期,父母感情越來越差,因為吳男賭博欠很多債務,不清楚金額,只知道很多。因為吳男欠債,房屋被賣掉後,吳男妻子想搬出去在外面租房子,在出去租屋時,便有離婚想法,從我專科開始,兩造就沒有再聯絡過等語。

法官審酌,吳男沉迷賭博,家中經濟因而惡化,兩人為此爭吵不斷。其後為償還被告積欠債務,出售原有住所,而使雙方感情消磨殆盡,雙方長期互不聞問,客觀上造成兩造長年未共同生活迄今,相互扶持、誠摯相愛之對待義務,早已名存實亡,婚姻有名無實,客觀上亦已因上情而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目的,而達於難以繼續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判決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