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保處近日進行「113年度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查核60個建案中,共查到15個建案不符合規定,其中,部分建商違反「驗收」規定,於契約中所記載之交屋保留款數額低於「房地總價5%」;或要求消費者提前支付交屋保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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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在修繕期間內,買方有權利在自備款的部分保留5%,作為交屋保留款,在確定完成修繕、雙方複驗合格後再支付,換句話說,5%保留款就是消費者驗屋時,若發現房屋有瑕疵,自保用。

▲簽約,合作,過戶。(示意圖/pexels)
▲「5%保留款」主要功能是「驗屋保障」,一旦被修改降低金額,消費者保障就會大幅下降。(示意圖/pexels)
5%改5萬 簽約不留神就被騙
雖然內政部定型化契約規定,必須讓買方有保留款5%,用以驗屋但實務經驗上,記者曾接過不少投訴,都是關於保留款%數被更改,甚至直接改成極低金額,如5%改成5萬。

以新店某建案糾紛為例,約1,500萬房子,保留款5%共75萬元的合約細項,竟被更改成10萬元,相當擔憂未來驗屋時,一旦遇到「瑕疵問題」,如常見的漏水、管線問題等,這麼少的保留款,根本沒有辦法對抗建商。

▲看屋,房市,買屋。(圖/記者陳韋帆攝)
▲交屋期限到,即使房屋瑕疵未修繕完成,消費者通常在「房貸利息」壓力下,都會選擇妥協。(示意圖/記者陳韋帆攝)
交屋期限到 保留款一定要全額交付?
不少消費者驗屋時發現房屋瑕疵,卻遲遲未解決,直到交屋期限到,建商卻又要求支付尾款,不給付建商就以「違約」威脅提告,到底要不要交付?正常邏輯,消費者通常不願交付,但等到驗屋3驗(驗屋通常有3驗)後,還是會妥協。

實務經驗上,建商提告違約威脅一事,只有少部分消費者會怕,只是凸顯建商更沒水準,之所以妥協,主要是因為銀行撥款流程不會等待建商與消費者糾紛,房貸一旦核撥,消費者的房貸就必須開始繳納,實際利益考量下,只要不是過於離譜的瑕疵,通常還是只能先交屋準備入住,邊與建商周旋修復事宜。

▲新台幣鈔票。(圖/記者葉政勳攝)
▲現有「預售屋保留款」機制,整體利益傾向於建商,即使建商未私降款項金額,仍不利消費者。(示意圖/記者葉政勳攝)
靠一紙「存證信函」自保 政府應修法
內政部定型化契約行之有年,建商擅改5%保留款細項,亦有行政罰,且依規定,建商必須在交屋前將瑕疵修繕完成,卻又經常發生擅改保留款、拖延修繕時間一事,其實問題就出在消費者處於弱勢,罰則、強制力不彰導致。

一來擅改合約罰款,罰鍰為3~50萬,但對於漏水類的難解問題,修繕1戶動輒數10萬,若有百戶、千戶,就是千萬、億萬起跳;二來,如前文所述,消費者通常會有銀行房貸撥核流程問題,有房屋瑕疵照樣撥款,房貸利息照樣要繳,大增妥協機率;三來,即使依約交屋前建商必須完成瑕疵修繕,但未完成,仍未有具有威脅性罰鍰,也沒有針對消費者損失賠償條款。

住宅消保會創會理事長吳翃毅接受《NOWnews》訪問表示,上述問題早已存在多年,無奈相關立法約束力實在孱弱,罰則輕、消費者保障低,利益大多傾向於建商,也導致問題無法解決,遇到好建商就沒事,一旦遇到惡質建商,消費者就只能靠一紙「存證信函」保障,事實上也沒甚麼保障功能,建議政府應盡速修法,若建商未完成妥善修補,不應要求消費者接受交屋,及增加高額度的罰鍰才能改善住宅產業的陋習,否則民眾損失都是數十萬至百萬起跳,還求訴無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