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大工殤RCA求償案,超過千名員工受害,共分兩案提告,這次由1115名員工組成的「二軍」,成立自救會對RCA提告求償73億元,一審判賠23億元,二審判賠16.6億元,比一審賠償金額足足少了6億,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後,今日最高法院今天又以「請求權時效」等理由發回更審。讓RCA員工關懷協會理事長杜津珠難掩失望,她說「我以為我們會勝訴,我們年紀都大了,本以為今天會有最終結果,事實卻不是如此,換來的還是不確定」,不過她強調會用「永不妥協」精神,繼續奮戰努力下去,也讓此案件宛如電影「永不妥協」的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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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宣示判決的合議庭,由審判長林金吾、法官蔡孟珊、陳靜芬、高榮宏及藍雅清組成,林金吾指出,雖然全案發回更審,但強調關懷協會不是敗訴,不要只從形式認定,希望兩造能觀察最高法院的重要法律理由。

林金吾特別當庭解釋,發回更審的理由之一,因RCA二軍共有1115人提告,二審依據「總額裁判制」判1112人獲賠16.6億元,本案被告RCA等4家公司(RCA、奇異、湯姆笙及法國Tehnicolo)及關懷協會(RCA員工關懷協會)都提出上訴。其中關懷協會上訴要求多賠8億元遭駁回,至於RCA等公司主張免賠16.6億元部分,最高法院認定有理由,因此將全案廢棄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林金吾說,關於本案的訴訟重點是「請求權時效」,如果罹於時效,對方是否濫用權利?這時候發生的法律效果是什麼?兩造開庭時都有對爭點表示意見;另一個重點則是,本案區分為A、B、C三組被害人,從請求時效起算A、B、C三組被害人的損害發生時間點,要分別確認損害發生時間點及毒物污染特殊情形,再以損害發生時起算「追訴權時效」。

由於A組的被害人已故,而B組和C組則分屬於身體權、健康權受損的不同情形,因此3組的損害發生時間點不同,請求權的起始時間也不同,難以論斷,二審卻沒有釐清探討。而二軍訴訟的時效,是不是已經超過2年或10年的請求權時效,這部分也應該要分別論述。合議庭法官認為,二審判決須以法律事實為基礎做法律審查,但二審法官對於三組被害人請求時效部分,泛於推論,沒有針對個案,一一具體審理,有違法律規定,才會發回更審。

至於二審認為被告RCA等公司抗辯時效有權利濫用的問題,讓被害人求償請求時效有寛限期,但最高法院認為,寛限期並非毫無限制,依《民法》第139條至143條的立法意旨,應以1年為限,且「一軍」案判決已有相關資料,是否影響被害人求償時效也有必要加以調查。林金吾表示,該案還有待調查釐清,因此廢棄判決發回更審,目前尚無敗訴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