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享有言論自由,可以暢所欲言,不過在網路上「罵人」,得要小心了,不然可能吃上官司!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司法院提醒民眾,千萬不要在網路上隨便罵人,除了可能觸犯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等刑責,還將面臨對方因名譽受損而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司法院特別說明何謂「罵人」的行為,一旦「罵人事實」成立,在刑事責任方面,將可能會成立2種罪,包括「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

在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因此若要成立公然侮辱罪,必須要有「公然」、「侮辱」、「人」等三個構成要件,才能成立。而「公然」的意思,是可以讓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得隨時進出,有可能聽到或看到的地方,例如公共場所、公園、辦公室,捷運站等等,還有網路上公開的社群媒體、或是有相當人數的社團、群組,也都符合「公然」的條件,因此在網路上隨意留言,就要相當謹慎。​

「侮辱」則是指不涉及事實陳述的謾罵、動作、文字圖畫等,且依照社會通念,有造成他人名譽被貶抑的危險,例如罵髒話、比中指等,都可能符合侮辱的意思,不過律師說還是要視個案情形判斷,是否構成侮辱要件。而侮辱的對象也必須是「人」,根據實務見解,自然人或法人也都算在其中。​

不過關於公然侮辱另有「加重」處罰的情形,除了言語侮辱,還同時使出物理攻擊的組合技,例如甩巴掌等,就會再加重處罰,最重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

在誹謗罪方面,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其中「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指的是對於具體事實的指摘或傳述,像是說人偷竊、性騷、外遇等等,但必須足以造成別人名譽的減損,同時也要滿足「行為人主觀上還要有散布的意圖」,也就是有想要傳播、宣傳給別人知道的意圖,就會構成誹謗罪責。

不過,如果發表言論者能證明所述是真實,就不會成立誹謗罪。​但若涉及別人的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就算所言為真,還是會成立誹謗罪,此外誹謗和公然侮辱兩種罪責,除了刑事外,也包括民事的賠償。日前憲法法庭才針對誹謗罪,是否違憲而召開言詞辯論,但真實情況是,如果為逞口舌之快亂罵人,除了可能面臨刑事處罰外,還有可能被對方請求名譽受損的損害賠償,得不償失。